论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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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问题摘要:共同犯罪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被誉为令人绝望的一章。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会受到犯罪形态、犯罪种类及在犯罪中各个主体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对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理论界我国至今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例如在共同犯罪的分类问题上,我国现有的关于共同犯罪的分类方法饱受我国学者诟病。除此之外,共同犯罪中,关于从犯我国也有几个问题悬而未决,给我过的司法实践带来很大困扰。刑事责任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对共同犯罪的处罚,对打击共同犯罪也有很重大的意义。因此,笔者首先对我国的分类方法进行了分析,其次对从犯、结果加重犯犯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

2、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关键字: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从犯结果加重犯一、我国关于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共同犯罪,一直是世界各国刑法理论研究的重点。共同犯罪引起体系庞大、内容复杂被誉为刑法理论中最令人绝望的一章。关于共同犯罪,我国的刑法理论在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共同犯罪的种类等方面的理论已经比较成熟了,但在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方面,我国理论界却并没有一个完整的系统的理论体系,在加上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有相对比较简单,这就使我国司法界在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认定及分配方面出现了不少问题。在我国法律中,将共同犯罪定义为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可见共同犯罪相对于一般的单独犯罪最明显的特征就是

3、有较多的人参与犯罪。在此基础上,我国将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规定为犯罪集团,作为共同犯罪的一个特殊形式。由于共同犯罪的参与人数较多,且不同的犯罪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在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上我国是采取了将共同犯罪的各个犯罪嫌疑人按其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来确定各个犯罪嫌疑人的责任,进而进行量刑。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我国主要以作用分类法为主,兼顾分工分类法,将共犯分为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同时考虑到我国教唆犯的复杂情况,因此将教唆犯也作为我国法定的共同犯罪种类之一。(一)、主犯的刑事责任主犯的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我国的刑法第26条。在

4、对主犯的刑事责任进行讨论前,我们首先得确定什么是主犯。我国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从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将主犯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通常我们所说的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在将主犯进行细致分类的基础上,我国法律对主犯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首先在犯罪集团中,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5、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首要分子不仅对自己具体实施的犯罪以及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还要对该集团的其他成员所犯的集团计划以内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按照集团计划实施的犯罪负责,但不意味着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要负责任。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首要分子并不承担刑事责任。对于第二类主犯的处罚,我国法律也进行了分类: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负责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并未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

6、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与主犯一样,从犯也包括两种类型:一类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的实施与完成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他们最主要的区分就是在犯罪中的作用。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我国法律将胁从犯规定为被迫参加犯罪的人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意志的消极性是胁从犯的最主要特征

7、,且该消极性应贯穿犯罪过程的始终。如果行为人虽是在强力的强迫下参加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受利益或其他因素影响而积极参与犯罪则不以胁从犯论处。但当行为人的人身完全丧失自由或符合紧急避险的情况时,这种情况下则不以胁从犯论处。由于意志的消极性,我国对于胁从犯通常是减轻或免除处罚。(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是指以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能引起他人犯意的方法故意唆使他人去进行犯罪活动的人。教唆犯是我国法定共同犯罪的一种。由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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