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噪音管理系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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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文档北京市噪音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40308  【实施日期】19980101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生活环境,保护人民  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设施工和社会生活所  产生的环境噪声。  第三条在北京地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国家《城市区域文案大全实用文档  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机动车辆允许噪声》(GB1495-7  9)和

2、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凡产生噪声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包括机场、铁路  ),都必须对噪声污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  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保障周围地区生活环境的噪声符合相应的  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五条北京市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夜间时间为晚  二十二时至晨六时之间的期间。  北京市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各类区域及地带范围的  划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确定。文案大全实用文档  第六条凡造成环

3、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治理和消除噪声危  害的义务,并需按有关规定承担其他应负的责任。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噪声危害。一  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者进行监督、检举,或向有关部门  提出控告。  【章名】第二章工业噪声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系指工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生产活动  中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生活环境的噪声。  第八条一切产生工业噪声污染的单位,都必须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  措施,使其周围地区生活环境的噪声符合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九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实

4、行限期治理。中央、市属单文案大全实用文档  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区、县属以下(含区、县属)单位  的限期治理,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第十条对噪声污染严重,短期又难于治理的单位,按第九条规定的  权限,由环境保护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令其噪声源关、停、并、  转或迁移。  【章名】第三章交通噪声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噪声,系指机动车辆、火车、飞机等交通  运输工具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生活环境的噪声。  第十二条在北京地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应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部件  紧固,门、窗、挂车和载重

5、等部位不准有撞击声,制动时不准有尖叫声;  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车外最大噪声级不得超过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文案大全实用文档  声》标准。  对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的,市公安局车辆检查部门  不发放行车执照。  第十三条禁止拖拉机在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行驶。  第十四条一切在市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外地进京车辆),其喇  叭声级在车前方二米处测量,不得超过一百零五分贝(A)。驾驶人员使用  喇叭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夜间在三环路以内或郊区城镇行驶时,不准鸣喇叭;  (二)在非禁止鸣喇叭的时间、地区

6、内行驶如需按喇叭时,一次时间  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三次;文案大全实用文档  (三)在任何时间、地区内,不准用喇叭叫门、叫人;  (四)凡设有禁止鸣喇叭标志的地区,一律不准鸣喇叭。  第十五条凡经批准装有警响器的各种车辆,非执行任务时,严禁使  用警响器。  第十六条进入市区的火车和市区工矿企业的火车,禁止使用汽笛,  一律使用风笛。  第十七条新建铁路线一般不得穿越市区。确要穿越市区的,在通过  居民区、文教区、机关区的地段,铁路主管部门应采取各种有效的防噪声  措施。  第十八条各类飞机不经批准不许在市区上空

7、超低空飞行或高度在五  千米以下的超音速飞行。文案大全实用文档  第十九条在机场跑道两端五公里、两侧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机  关、学校、医院、住宅等建筑物。  【章名】第四章施工噪声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噪声,系指建设施工现场产生的影响周围  地区生活环境的噪声。  第二十一条建设施工部门,对造成噪声污染的各种施工机械,要采  取有效的隔声防噪措施,使受影响区域的噪声符合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  声标准》中交通干线道路两侧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对采取控制措施后仍超过噪声标准的施工作业,除经当  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抢修、抢险

8、工程外,所在地区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有  权限制其作业时间,或令其停工治理,或施工部门与受影响的居民协商采文案大全实用文档  取其他变通性措施。  【章名】第五章社会生活噪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系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  噪声、交通噪声、施工噪声之外的影响四邻生活环境的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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