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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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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布《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公告2016-12-22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9月29日绵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20日 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9月29日绵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
2、会议批准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二节 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招牌容貌管理第四节 城市照明容貌管理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生活垃圾及餐厨垃圾管理第三节 建筑垃圾管理第四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节 环境卫生作业及服务管理第五章 执法保障和监督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3、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调整并公布城市建成区范围,划定并公布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第五条 市、县(市、区)
4、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务、林业、卫生和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权
5、,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第七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上位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城市停车、户外广告、垃圾消纳和综合利用等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第九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6、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城市容貌标准的制定,应当与已经编制完成的城市设计等相关成果相协调,兼顾保持城市总体风貌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关系,突出国家科技城特色。第十条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和计生、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机场、车站、公园、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和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宣传牌(栏),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
7、方面的公益宣传内容。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可以劝阻、投诉和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活动。提倡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公约,鼓励居(村)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个人承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
8、、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的确定,适用下列规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居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确定具体责任人;(二)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产权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三)酒店、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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