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非正常户认定的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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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非正常户认定的风险与防范非正常户给日常的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一方面是扰乱了日常税收征管秩序。有些纳税人开业之初纳税相当正常,可是后来连续几个月发生零申报或者甚至不进行申报纳税,等到税收管理员上门核实时,下落不明;有的企业申请注销时怕被清算补税罚款,直接人去楼空。这些现象,破坏了正常的公平纳税秩序,同时也使税收管理员花费不少时间和精力忙于核实和跟踪,增加了管理员的工作量。另一方面是造成税款大量流失。部分纳税人利用非正常户管理的漏洞进行偷逃税,更有甚者,有些失踪纳税人,不仅逃避了纳税义务,而且带走了空白发票,给进一步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后果不堪设想。截止2015年9

2、月30日,我县大集中系统非正常户515户,证件失效户2733户,占全部纳税户35672户的9.11%,比重较高,这不仅不利于税收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也给地税队伍的廉洁从税带来一定的隐患,应引起大家特别是基层税务人员的高度警惕。 一、非正常户在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界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3、      为进一步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021号)中对非正常户管理又做了补充规定。其中规定:“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从上述条款看出,在非正常户认定过程中的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实地核查、强制执行措施等前置条件都有法定程序,都缺一不可。但在实际

4、非正常户管理往往环节不到位、程序不合法,忽视了其中的执法风险。二、非正常户认定过程中存在的税收执法风险1、责令限期改正环节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即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和缴纳义务。但在实际管理中存在以下执法环节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的问题:一是未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或仅电话催报催缴,月末已将逾期未申报户直接转入下一实地检查环节;二是责令限期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方式不妥、期限有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税务文书送达一般为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用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

5、,这三种送达方式前提是可以基本确定受送达人能够签收或接收到,而留置送达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情况下采取的一种送达方式,当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采用公告送达。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前往往查无下落,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税务事项通知书》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都无法实现送达,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而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最长期限应不超过15日。据此,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从公告送达到责令其限期改正期限,至少应是45日后,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才可派员进行实地核查,转入下一环

6、节。但在实际管理中文书送达没有采取适当的送达方式,当文书无法送达时只在《送达回证》上随意填写“电话联系不上”“查无下落”等等字样,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送达的税务文书也不具有法律效力。2、实地检查和强制执行措施环节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逾期未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第021号公告中对非正常户管理又做了补充规定:“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

7、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因此,实地检查和强制执行措施是认定非正常户的必经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通过认定资料看,大都仅有未经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外,没有任何检查记录,对有欠税的,也没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也没有相关证据资料证明,就转入制定非正常户认定书环节,所以说,在实地检查和强制执行措施环节中存在环节不到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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