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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120~2002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RadiologicalprotectionstandardforclinicalnuclearmedicineGBZ120-2002前言 本标准第3-11章和附录A、附录B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0-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医科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荣。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负责解释。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床核医学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临床核医学应用放射性核素和药物进行诊断和治疗(不包括敷贴治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133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3工作场所的分级和分区3.1核医学的开
3、放型工作场所根据操作放射性核素的权重活度分为三级,见表1。表1临床核医学工作场所分级1)分级权重活度2),MBqⅠ>50000Ⅱ50~50000Ⅲ<50 注:1)根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号出版物。 2)权重活度=计划的日最大操作活度×核素毒性权重系数操作性质修正系数 3.2供计算权重活度用的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毒性权重系数见表2。表2核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的毒性权重系数类别放射性核素权重系数A75Se,89Sr,125I,131I100B11C,13N,15O,18F,51Cr
4、,67Ge,99mTc,111In,113mIn,123I,201TI1C3H,81mKr,127Xe,133Xe0.013.3依据核医学操作性质而确立的修正系数见表3。表3不同操作性质的修正系数操作方式修正系数贮存100清洗操作10闪烁法计数和显像诊断病人床位区配药、分装1给药简单放射药物制备治疗剂量病人床位区复杂放射性药物制备0.13.4核医学工作场所依据管理需要可分为三区,即控制区、监督区和非限制区。3.4.1控制区 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照射剂量可能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三的区域,如制备、分装放射性药物的操作室、给药室、治疗病人的床
5、位区等。3.4.2监督区 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三的区域,如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标记实验室、显像室、诊断病人的床位区、放射性核素或药物的贮存区、放射性废物贮存区等。3.4.3非限制区 在其中连续工作的人员一年内受到的照射剂量,一般不超过年限值十分之一的区域,如工作人员办公室、电梯、走廊等。4工作场所的防护要求4.1按照工作场所分级对活性实验室、病房、洗涤室、显像室等场所室内表面及装备结构的防护要求见表4。表4按不同级别工作场所室内表面和装备的要求1)工作场所分级地面表面通风橱2)室内通风管道清洗及去污设
6、备Ⅰ地板与墙壁接缝无缝隙易清洗需要应设抽风机特殊要求3)需要Ⅱ易清洗且不易渗透易清洗需要有较好通风一般要求需要Ⅲ易清洗易清洗 一般自然通风一般要求只需清洗设备注:1)依据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57号出版物。 2)仅指实验室。 3)下水道宜短,大水流管道应有标记以便维修。4.2生产和操作放射性核素或药物的通风橱,在半开的条件下风速不应小于1m/s。排气口应高于附近50m范围内建筑物脊3m,并设有活性炭过滤装置或其他专用过滤装置,排出空气浓度不应超过有关限值。5放射性物质贮存的防护要求5.1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容器或保险箱应有适当屏蔽。放射
7、性物质的放置应合理有序,易于取放,每次取放的放射性物质应限于需用的那部分。5.2放射性物质的贮存室应定期进行剂量监测,无关人员不得入内。5.3贮存和运输放射性物质时均应使用专门容器。取放容器中内容物时,不应污染容器。容器在运输时应有适当防护。5.4贮存的放射性物质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生产单位、到货日期、核素种类、理化性质、活度和容器表面擦抹试验结果。6放射性药物操作的防护要求6.1操作放射性药物应有专门场所,如给药不在专门场所进行时则需采取适当防护措施。药物使用前应有屏蔽。6.2给药用的注射器应有屏蔽。难以屏蔽时应缩短操作时间。6.3操作放射
8、性药物应在衬有吸水纸的托盘内进行,工作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品。6.4放射性碘化物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操作人员应注意甲状腺保护。6.5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