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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法律制度》案例主讲教师:王祥修等[案情简介]1995年6月至7月间,欧共体、美国和加拿大先后向日本提出磋商,要求解决日本根据酒税法征税的问题。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经纠纷当事方请求,DSB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经过审查,该纠纷主要涉及日本l953年酒税法。按照该法规定:在日本销售的酒精含量超过1度的酒都必须缴纳酒税;酒被分成10类:清酒,清酒混合酒,烧酒(分A级和B级),MIRIN,啤酒,葡萄酒(包括甜葡萄酒),威士忌和白兰地,烈性酒,餐后酒,其他酒;对各类酒按每公升含酒精纯度,规定不同的税率。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在申诉中提出,日本对酒的以上分类造成进口酒和国产酒在税率上
2、的差异,使进口酒的税率高于国产酒,违反了GATT的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专家小组在讨论了有关程序和实体问题之后指出: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诉日本酒税法案日本将关税与国内税结合在一起起到了下列影响:一方面外国产的烧酒很难进入日本市场,另一方面它没有保证烧酒和其他无色或棕色酒的平等竞争条件。通过高关税和不同的国内税,日本把烧酒同外国产品,不管是外国产的烧酒还是其他无色或棕色酒的竞争隔离开来。因此,专家小组建议DSB要求日本将其酒税法进行修改以符合GATT的规定。日本对专家小组的结论提出上诉以后,上诉庭虽然纠正了专家小组的一些法律问题上的错误,但仍做出裁决,认为日本在实施酒税法时没有给予
3、相同的税收待遇,保护了国内生产,违反了GATT有关国民待遇的原则规定。建议日本修改其酒税法,使其与GATT的规定相符。1996年11月1日,DSB通过了上诉庭的报告和修改了的专家小组报告。后经当事各方磋商,1998年2月1日,日本提出了实施专家小组报告的方案,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接受了这一方案。[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日本对酒类产品适用不同的关税税率和国内税率,是否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加拿大与巴西关于影响民用飞机出口的措施纠纷[案情]1997年3月10日,巴西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4条要求与加拿大磋商,认为加拿大政府或其地方政府计划向民用飞机工业提
4、供补贴,这些措施不符合该协议第3条的规定,损害了巴西根据该协议可以享受的利益。1998年7月23日,DSB成立专家小组,后加拿大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提出上诉,上诉庭于1999年8月作出报告,维持专家小组的报告。[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加拿大对国内飞机工业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给国内飞机制造业的援助。专家小组讨论的实体问题是:补贴的定义,加拿大向国内飞机制造业提供补贴的具体项目是否构成反补贴协议所说的补贴,如构成补贴,这样的补贴是否取决于出口。专家小组认为,构成补贴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二是这种资助给予接受者利益。加拿大提出,构成补贴还须满足第三个条件:一
5、项资助在给予接受者利益的同时,必须造成政府或公共机构的开支,才构成补贴。专家小组反驳了加拿大的意见,确定其提出的附加条件不是反补贴协议的要求。反补贴协议禁止的是出口补贴。确定某项资助构成补贴之后,还要确定这一补贴是否取决于出口。这其中包括两个不同的含义:一是补贴在法律上取决于出口,二是补贴在事实上取决于出口。在法律上取决于出口的补贴只要证明一个成员方存在对出口给予补贴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就满足了举证责任。事实上取决于出口的补贴,仅仅证明受到补贴的是出口企业,还不能满足举证责任,还必须证明如果没有出口或预期的出口,就不会给予补贴。加拿大提出,受到补贴的企业并没有增加出口,因此,补贴
6、不是取决于出口的。专家小组和上诉庭都认定,确定事实上取决于出口的补贴,要审查的是给予补贴时的意图,而不是看补贴是否真的刺激了出口。只要有事实证明补贴与实际的或预期的出口相关联,就构成事实上取决于出口。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同其他多边协议一样,WTO允许成员方在某些情况下实施贸易限制措施,但以此类措施不给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为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补贴的定义、构成和补贴的分类,明确了禁止补贴的范围。本案进一步阐述了补贴的构成和出口补贴的含义,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理解协议的要求。EuropeanCommunities——SelectedC
7、ustomsMeasures,(WT/DS315)[案情简介]2004年9月21日,美国依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下简称《谅解》)请求与欧共体就其某些海关措施进行磋商,但双方未能就争议的解决达成相互满意的协议。美国遂于2005年1月13日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申请,并获得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批准。本案中,美国认为欧共体对以下海关法规及措施的执行违反了GATT1994第10条第3款(a)项的规定:《欧洲共同体海关守则》及其实施条例、《欧洲共同体共同海关税则及商品分类编码制度》、《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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