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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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第一章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的概念第二章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第三章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资法第四章国际投资法律保护的一般方面第五章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律制度第一章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的概念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一)国际投资的概念所谓投资,是指投资者为了得到不确定的未来收益,将其某种形式的资产投入一定经济过程的行为。(趋利性和风险性)规范国际投资行为目的:1.要把投资行为纳入自己的法律轨道。2.要给投资者以适当的保护。对于什么是国际投资,人们的理解不尽相同,表述亦不尽相同。首先,国际投资应当包括资本跨过一国边界,并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这是构成投资国际性的最常见的情况。第

2、二,国际投资也应当包括资本虽未跨过一国边界,但却是来自于外国所有者的投资。第三,就中国的现实而言,那些来自台湾、香港和澳门的投资亦被视为国际投资。(二)国际投资的种类分类1:公共投资(publicinvestment)和私人投资(privateinvestment)——前者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以及国际组织为一定的社会公共事业所作的国际投资;后者则是自然人或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为其自己的赢利目的所作的国际投资。分类2:长期投资(long-terminvestment)和短期投资(short-terminvestment)——前者常指为期5年以上的国际投资;后者则常指5年以下的国际投资。分类3:直接

3、投资(directinvestment)和间接投资(indirectinvestment)——前者指以取得或拥有公司、企业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或者以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为直接目的国际投资;后者则是指仅以取得利息或股息等形式的资本增殖为直接目的的国际投资。一项投资是否构成直接投资,关键是:一项投资是否构成直接投资,关键是看它的投资者是否能有效地控制或参与管理作为投资对象的公司、企业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换言之,区分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基本标志,是投资者是否对其所投资的公司、企业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拥有有效控制权或是否能够参与其经营管理决策。二、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

4、引国际法规范的总和。这个定义缩小了国际投资法的范畴,——它将那些调整国际间接投资、国际公共投资和灵活方式国际投资的法律规范全部排除在国际投资法之外。第二章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一、投资形式外国投资者在有了到其他国家投资的意向后,应当采取适当的投资形式来实施其投资。外国投资在东道国须采取什么样的商业形式,这一般是东道国的商法典、公司法、企业法或外国投资法上规定的事项。(一)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地,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投资形式适合于需要资金巨大的投资项目。特点:可以小搏大(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它一般适合于那些无需太多的资金,那些公司发起人自己的投资就足够的,以及那些不想让其他人参与的

5、投资项目。特点:适合中小项目的兴办(三)两合公司(四)无限公司和合伙(五)独资公司这里的所谓“独资公司”,是指由单一投资者所成立和拥有的,其全部股本,资金、利润和风险均由该投资者享有和承担的公司。(六)风险合营(jointventure)风险合营是基于合同所建立的投资形式。风险合营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其性质彼此有别。下述两种风险合营,有时被外国投资者所采用。(六)风险合营(jointventure)第一种,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各自的名义,根据他们之间的风险合同所从事的某一特定的商业项目.此种风险合营的时间一般较长,而且要求必须以当事人各自的名义进行。第二种,是由一个公司和其他公司或个人等共同

6、建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风险合营。在美国,此种风险合营通称“风险合营公司”(jointventurecorporation)。(七)信托(trust)所谓信托,是指因其于信任,由信托人将财产移转给受托人,而由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来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托的具体种类很多。其中的商业信托、投资信托等由信托协议所设立的信托,很多都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信托,因而可为投资者所用。(八)子公司(subsidiary)所谓子公司,是指因其股权受另一公司即母公司(parentcompany)控制,因而其经营管理权也受后者控制的公司。在具体的法律性质上,子公司通常可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7、或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母公司以子公司的形式到东道国投资,有两个明显的好处:一方面,母公司能够拥有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另一方面,子公司仅以其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因而使外国母公司的责任范围也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为限。(九)分支机构(branch)公司或合伙在其总部或总机构(headquarters,mainoffice)的所在地以外设立的派出或附属机构,即为该公司或合伙的分支机构。第一类,是设于外地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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