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如何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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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文档诉讼保全是民事主体在诉讼前或诉讼进行中,因一方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一方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法院亦可依职权采取。 《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上条规定中,有两个关键点:一是申请错误的界定:二是损害结果的认定和赔偿计算。笔者在《诉讼保全错误的实务要点及相关分析》一文中,梳理了财产保全错误界定的相关问题,本文重点分析错误损害赔偿的认定。本文所称的保全均指财产保

2、全。实务中常见的财产保全标的有六类,是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存货、股票、股权,下面分别对各类标的的错误保全损害赔偿认定展开论述。 一、银行账户保全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资金遭冻结后,不可使用,但仍可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法院一旦认定申请人保全错误,申请人就应当赔偿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冻结损失。针对银行账户资金的错误保全损害赔偿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账户冻结后,被申请人未提供再融资证据,要求赔偿损失。赔偿金额是以冻结之日到解除保全之日为期,以冻结金额为计算基数的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3、差额。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2215号北京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文案大全实用文档中,法院认为虽然被冻结款项仍在原告账户中,但此期间只能获得活期利息,无法用于投资生产经营。原告作为企业,运转经营有相当资金需求,原告被超额冻结的资金数额巨大,影响资金流动,客观上产生经济损失。故案件原告主张被超额保全资金在冻结期间产生的贷款利息与活期利息差额,法院予以支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785号安富利(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

4、康拓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中,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银行贷款利率未超过贷款基准利率,扣除存款利率后的差额未超出合理范围,予以支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22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289号。法定代表人钟永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宏华,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二区105号。法定代表人崔月明,董事长。委托

5、代理人何立敏,北京市亦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严,男,1963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立敏,北京市亦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正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鹏公司)、上诉人远洋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0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12月,正鹏公司诉至原审法院称:2010年5月,远洋公司以其与我司之间存在建设

6、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我司账户存款9500000元。2010年5月21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年朝民保字第19623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我公司名下开设于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的账号为×××的账户中存款9500000元。之后远洋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年朝民初字第20900号裁定书,周严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9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京房权证市朝私字第××文案大全实用文档1号)为

7、上述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2年12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年朝民初字第20900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远洋公司工程款4576641.54元,并赔偿其律师费220612.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9549元、保全费5000元。远洋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7115号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我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34098.54元。上述案件一、二审判决最终判令我司负担的金额为4

8、875901.8元。因远洋公司在上述案件中超额保全我公司款项,且被超额保全资金数目巨大,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给我方造成了损失,故我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远洋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我公司自2010年5月21日至涉案款项实际返还我公司之日的超额保全利息损失,其中2010年5月21日至2013年8月28日期间以4624098.2元为基数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共计978134.9元,2013年8月29日至2013年12月15日期间以2124098.2元为基数计算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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