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物业管理条例

ID:40198943

大小:71.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9-07-25

深圳物业管理条例_第1页
深圳物业管理条例_第2页
深圳物业管理条例_第3页
深圳物业管理条例_第4页
深圳物业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深圳物业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物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  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  公共场地和住宅区的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使之保持正

2、  常状态的行为。  《条例》第二十六条所称专营公司,是指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承担住宅区的机电设  备、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维修工程、保安服务等专项维修养护管理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条例》所称入住,是指入住人收到书面入住(入伙)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手  续;入住人收到入住(入伙)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入住。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一户一票,是指一套单元式住宅为一户,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及专营公司,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  规定承担管理、维修、养护与整

3、治责任,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物业正常使用。  业主、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以及施工单位在对物业进行使用、维修养护、装修改  造、施工安装时,应遵守《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文明居住,文明施工,爱护物业。  第五条 住宅区管理处负责对住宅区的物业实施具体管理,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  住宅区管理处主任的任职条件由市住宅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市住宅主管部门建立物业管理资质等级核准登记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物业管  理公司分别颁发甲、乙、丙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住宅区物业

4、管理业务。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管委会  第七条 区住宅管理部门在住宅区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条例》规定条件的六个月  内,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  第八条 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集人,须于召集会议前十四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形  式、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书面送达每名业主。  已入住的业主应按《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出席业主大会并参加表决。  业主可以一栋、一个单元或一层楼字为单位,推选楼长或楼宇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但须办  理委托代理手续,明确代理事

5、项和产权份额。  第九条 管委会委员实行差预选举。  管委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大会召集人推荐;十名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联名,也可以推荐候  选人。  第十条 管委会的日常事务由执行秘书负责处理。  设有专职管委会主任的,只能聘请一名执行秘书;未设有专职管委会主任的、管委会可根  据实际情况临时聘请人员承担管委会的一次性工作。  管委会聘请执行秘书和其他人员,均应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专职管委会主任、执行秘书的津贴数额由业主大会确定;其他聘请人员的临时  一次性津贴由管委会确定。  津贴可从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第十

6、二条 省委会委员的人数应为单数。  管委会委员工作不认真负责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出席管委会会议,或有违法违纪行为  的,省委会可向业主大会建议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管委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可以对业主公约进行修改补充。  经业主大会修改通过后的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产生约束力,业主无须另行签订。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管委会决定住宅区物业管理事项时,应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承租人  或其他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  业主大会或管委会作出委员或执行秘书罢免、任免等重大决定时,应当报请市

7、住宅主管部  门或区住宅管理部门派员出席并指导工作,其决定应及时向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公告,  并报区住宅管理部门备案。凡采用张榜公告形式的,每栋楼宇张榜不少于一处。所有公告均  应由管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省委会公章后发布。  第三章 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六条 未经阶段验收合格的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交付给业主使用;未经整体综  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按期完成开发建设。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依照《条例》自行对住宅区进行物业管理的,应依本细则规定申  请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8、。  开发建设单位在其自行管理的住宅区内应当设立住宅区管理处。  住宅区管理处应当参加住宅区各项物业的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从住宅区开始入住至管委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  或自行设立的住宅区管理处提供下列资料:  (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程建设资料;  (二)住宅区各类房屋清单;  (三)出售房屋的产权范围或成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