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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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3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魏宏2013年4月9日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第三条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

2、、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主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省发展改革(能源)、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文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7—第二章移民安置规划第四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停建通告前,应编制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由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

3、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确认。第五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应向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发布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的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通告由省人民政府发布。违反停建通告的,新增实物不予补偿,迁入人口不予安置。第六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在省人民政府通告发布后,会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实物调查细则及工作方案,组成调查组开展实物调查工作。调查结果应由调查者和权属人签字认可并公示。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编制实物调查报告,并报经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

4、第七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八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根据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并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第九条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

5、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和先移民后建设安排等内容。第十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并报省移民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审批。—7—第十二条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遵循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主安置相结合的原则。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结合相关规划、产业政策、新农村建设和少数民族地区特点等,并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农村移民安置后,应使移民拥有与移民安置区居民基本相当的土地等农

6、业生产资料。第十三条移民安置规划应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复建、移民工程相关环保、水保、防护工程建设、水域开发利用、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及先移民后建设等作出安排。第十四条农村移民应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多渠道、多方式安置。农村移民居民点可按新农村(聚居点)建设标准布局或结合小城镇建设进行,合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第十五条城(集)镇的迁建应以现状为基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满足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与安全等要求。第十六条专业项目复建应以现状

7、为基础,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和规模。第十七条移民安置规划应统筹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工作进度,移民安置进度应适度超前于工程建设进度。第十八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相关内容应由省移民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移民搬迁安置对象和社会公布。第十九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和修改的,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三章征地补偿第二十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区用地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向用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逐级上报审批。移民迁建用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

8、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征收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使用当地居民常年耕作和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7—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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