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ID:40198100

大小:34.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7-25

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_第1页
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_第2页
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_第3页
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_第4页
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于2007年5月16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7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8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7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

2、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8月3日银川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医学美容活动的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以及卫生所(室)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营医疗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第四条民营医疗机构应当以

3、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为宗旨。第五条民营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第六条鼓励、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建立行业协会,加强民营医疗机构行业自律,增强诚信经营意识,提高民营医疗机构的社会信誉度。第七条银川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和指导。第八条工商、税务、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

4、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市、县(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第十条设置民营医疗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一)在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范围内设置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民营医疗机构,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在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设置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民营医疗机构,向所在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

5、书。第十一条申请设置民营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二条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适当的设置审批。第十三条申请设置民营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设置人符合规定的条件;(三)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四)投资总额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五)选址合理;(六)有合理的污水、污物、废物、粪便处理方案。第十四条设置不设住院床位民营医疗机构的个人,应当取得执业

6、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五年以上,并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考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民营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个人;(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四)公立医疗机构在职或因病退职的医务人员;(五)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七)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不满100张床位的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

7、书》的有效期为二年;不设床位的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一年。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应当重新办理设置审批手续。第三章登记与校验第十七条民营医疗机构执业实行申请登记制度。民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必须进行申请登记,经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执业。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八条民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事项;(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