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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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2011年9月28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2011年12月12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

2、,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第三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工作。市机关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属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财政、水务、商务、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建筑节能资金主要用于:(一)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3、10(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结存的墙改专项基金可以用于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第五条 鼓励农民自建住宅和农村集中连片建筑,使用建筑节能材料,采取建筑节能措施。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预留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空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

4、建设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以及建设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建筑节能专篇。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发展改革、工信、规划、建设等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的要求。第八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纳入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进行管理。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10新建建筑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新建框架结构建筑填充墙禁止使用黏

5、土制品。第九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其他建筑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第十条 从事建筑节能检测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及专业人员、检测设备等条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节能检测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活动,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第十一条 新建房屋的供热系统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室内采暖系统必须安装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实行分户计

6、量、温度调控。既有建筑未实行建筑节能和分户控制的,应当对供热系统进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改造。第十二条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行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10按照

7、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和工程项目热工计算书。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包括墙体材料、保温材料、楼盖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遮阳、通风设施等内容。第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予以备案,不得颁发建设工

8、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节能工程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节能信息。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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