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信访条例(2009年修正本)

重庆市信访条例(2009年修正本)

ID:40197936

大小:57.00 KB

页数:13页

时间:2019-07-25

重庆市信访条例(2009年修正本)_第1页
重庆市信访条例(2009年修正本)_第2页
重庆市信访条例(2009年修正本)_第3页
重庆市信访条例(2009年修正本)_第4页
重庆市信访条例(2009年修正本)_第5页
资源描述:

《重庆市信访条例(2009年修正本)》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重庆市信访条例(2009年修正本)(2001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2009年4月1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10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社会矛盾。    国

2、家机关应当尊重信访人的权利,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信访人的意见和投诉,办理信访事项,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合理、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以人为本,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突出问题定期排查调处制度,负责人接待制度、走访制度,信访工作督查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    第五条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信访工作负分管责任。    国家机关负责人

3、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建立市、区县(自治县)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信访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研究处理信访突出问题。    第七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信访人建言献策。    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访工作机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价值的;13    (二)提出的建议、意见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有重要作用的;    (三)检举违法违纪行为,对保护国家、集体利

4、益、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有显著成效的。    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系统,及时将信访事项登记、受理和办理情况录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方便信访人就近查询相关信息。    第九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交流、激励、保障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十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其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信访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

5、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    (三)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四)向有关机关查询本人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    (五)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本人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六)要求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事项予以保密;    (七)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八)依法提出听证的申请;    (九)依法提出复查和复核的申请;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

6、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逐级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3    (四)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终结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

7、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