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5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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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5年修正本)(1993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2月23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3月1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和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特殊保护区域。第三条基本农田的保护必须贯彻全

3、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农业、发展改革、规划、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规划、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

4、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二章规划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业行政、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依法按规定程序报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依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必须按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从当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

5、发展和人口状况出发,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相协调。第十条下列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水利设施的耕地;(二)经过治理、改造达到基本农田等级标准的中低产田;(三)城市蔬菜生产基地;(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作物生产基地;(五)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及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六)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耕地。第十一条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下列两级:(一)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一级基本农田;(二)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规划

6、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划为二级基本农田;基本农田的等级,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第三章保护第十三条基本农田主要用于粮食作物和棉花、油料、蔬菜等经济作物的种植。基本农田

7、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第十四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或一般耕地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可以利用二级基本农田的,不得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第十五条国家和省、市批准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经征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批。第十六条设立开发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有关单位申报设立开发区时,必须附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8、的意见。第十七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用地单位或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新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应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经批准征用的基本农田,不按批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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