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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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3年8月29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12月17日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2003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2、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房屋所有权及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屋权属关系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对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他项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房屋权属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产权受法律保护。  房屋权利人对其依法取得所有权、共有权的房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五

3、条 房屋权属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权属登记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权属的登记、发证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权属的登记、发证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变更、设定他项权利及灭失,均应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分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八条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提供合法的身份证

4、明文件。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还应当出具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国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或者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共有房屋的权属登记,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相关权利人共同申请。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核准登记;  (四)颁发、换发或者收回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代为登记: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国有房屋;  (二)

5、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  (三)人民法院判决收归国家所有的房屋;  (四)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的;  (四)房地产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权属证书;

6、不予登记的,应当即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没收、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事项予以协助执行。查封或者限制房屋权利的,应按照起止时间协助执行。  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期满,房屋权利人的权利自然恢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  (二)因房屋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当事人要求测绘的。  测绘单位对其出具的房产测绘成

7、果的准确性负责。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测绘成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权利的合法凭证。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七条 禁止用瞒报、虚报等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禁止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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