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2005修正)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2005修正)

ID:40197888

大小:49.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7-25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2005修正)_第1页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2005修正)_第2页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2005修正)_第3页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2005修正)_第4页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2005修正)_第5页
资源描述: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2005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发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10-17  【生效日期】2005-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2005修正)(2002年12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2、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城市建设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

3、,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  第二章 管

4、理体制  第六条 城市建设拆迁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指导。  计划、城市规划、房产、土地、市政、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本条例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

5、对拆迁单位、拆除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调解、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五)管理城市建设拆迁档案;  (六)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建设项目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定点后,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6、;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一)提供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二)用于补偿、安置的资金或房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拆迁补偿安置的需要;  (三)补偿、安置计划符合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迁补偿

7、安置资金应当在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监督下使用。  第十一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核

8、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期限经批准延长的,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