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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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0年-08月-20日【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字〔2010〕29号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0年8月20日《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经2010年5月11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5月11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2、议通过2010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的生产、经营与使用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设施保护、生产、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燃气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规范服务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管理工作,所属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3、与监督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管理工作。规划、国土、质监、安监、公安、交通运输、工商、价格、环保、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燃气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质监、安监、工商、价格、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地址和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经营、安全、服务等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4、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七条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并且依法办理规划、国土、建设、公安消防、环保等手续。第八条燃气工程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燃气场(站)工程和燃气输配干管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专篇审查意见。燃气行政

5、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款规定的审查工作。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验收情况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第十条燃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对燃气储配站、燃气管道等设施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且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企业应当在

6、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重压等作业;(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物品、种植深根植物;(四)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安全。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企业查明建设工程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的相关情况。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

7、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燃气企业,商定并且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燃气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毁坏或者擅自迁移、改动公共燃气设施。 第三章经营服务与安全管理第十五条设立燃气企业、设置经营性燃气供(加)气站(点),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且遵守下列规定:(一)燃气企业1.有稳定的燃气气源和气质检测、检验装置;2.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3.有专人管理基建、生产运行

8、、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资料和档案;4.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且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5.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产权钢瓶和残液回收装置。(二)经营性燃气供(加)气站(点)1.有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经营场所;2.有稳定和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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