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改件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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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包括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等。  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逐步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城市绿化应当按规划广植市树中槐和市花石榴。  第四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机关。

2、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城市绿化活动。  城市规划、环保、房产、土地、市政、工商、交通、水利、农林、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搞好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义务,有权控告、检举、制止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绿化规划与建设(略)第三章

3、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损坏草坪、花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攀折树枝、任意采摘花卉、果实;  (二)利用树木、花卉、护栏搭晒衣物和其他物品;  (三)在草坪、绿篱、树木旁焚烧树叶、秸秆等杂物;  (四)在树木、花卉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  (五)向树木、花草倾倒污水、热水;  (六)在绿地放牧;  (七)距绿地、行道树、绿篱一点五米内设置有炉灶的饮食摊点;  (八)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绿篱。因国家建设需要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绿

4、篱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范围内砍伐或者移植行道树的,由所在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行道树以外的乔木(胸径在十五厘米以内)二十株、灌木二十丛、绿篱二十米以下的,由所在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各县范围内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胸径在十五厘米以内)二十株、灌木二十丛、绿篱二十米以下的,由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胸径在四十厘米以内)五十株、灌木五十丛、绿篱一百

5、米以下的,由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超过第(三)项审批权限或者砍伐、移植行道树五十株以上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砍伐、移植单位和居民个人的树木,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砍伐国家所有和单位所有树木的,应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原地无法补栽的,应交纳补栽树木所需费用,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异地补栽。  第二十二条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古树或者稀有名贵树种,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档案、标志和保护设施。位于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

6、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护;散生于单位内部及居民院落的,由单位或者居民个人负责管护。  第二十三条 进出本市的苗木、花卉、籽种和其他绿化繁殖物种,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  苗圃单位应当加强苗木的病虫害防治,每年须经植物检疫机构进行一次苗木检疫,检疫不合格的苗木不得出圃。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达到绿化用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逾期未完成绿化建设的,必须向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实需绿化费以及实需绿化费一至

7、二倍的绿化延误费,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该项绿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侵占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从侵占之日起,按占地每平方米每天十元标准处以罚款,并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造成树木死亡和绿化设施损坏的,按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并处以赔偿费一至二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栽被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砍伐树木价值二至五倍的罚款。  盗伐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栽盗伐株数十倍的

8、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至十倍的罚款。  盗窃花木、绿化设施的,应予赔偿,处以二百元以上罚款。  毁坏百年以上树木的,每株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毁坏稀有名贵树种,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树木的,每株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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