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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自府法规〔2006〕1号自贡市《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发挥地方志资治、教化、存史的功能,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贡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自贡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成果推广应用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综合性志书、史书、专业志、部门志、综合性年鉴、行业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资料。第三条 编纂地方志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地方
2、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 理第四条 自贡市地方志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级地方志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主持下,由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区县的地方志工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主持下,由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编修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制订编纂方案;二、组织、
3、指导、督促检查地方志编纂工作;三、组织审定入志内容,议定地方志编纂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对志书、年鉴和地情资料的审查验收;五、编纂各类志书、年鉴和地情书刊;六、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地区地方文献资料中心,整理、收藏各类志书及其他地方文献,开展地方文献的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工作;七、组织本地区的方志理论研究和方志学科建设工作,开展学术研究,组织培训修志人员,开展地方志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八、负责组织全市地方志工作信息数字化、网络化建设和地方志电子出版物的发布及出版、发行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自贡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
4、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完成本单位或本系统地方志资料的编写和报送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与工作督查,做好地方志成果推广工作。第三章 编 审第八条 地方志编纂应在全市统一规划下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可由市地方志工作机构确定有关部门编纂,也可由各部门自行编修。第九条 市地方志工作机构编纂市级地方志、年鉴、地情书刊;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编纂区县地方志、年鉴、地情书刊。有条件的市、区县工作部门和乡镇也可编纂专业志、部门志、乡镇志。第十条 地方志编纂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力求观点正确、体例完善、结
5、构严谨、资料丰富、记述得当。第十一条 市、区县志书每10年至15年续修一次,综合性年鉴在续修准备阶段逐年编辑出版,其他地方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编辑出版。第十二条 志书的断限原则上应统一,续修时,必须衔接上部志书的下限。第十三条 地方志应严格执行审查验收制度,通过审查后方可付印出版。志稿实行分级审查验收制度。市级志书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发行;县级志书由市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发行;市级专业(部门)志、综合性年鉴、单位年鉴、行业年鉴、地情资料文
6、献和列入市级规划的其他地方志,由市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后,报市地方志编篡委员会批准出版发行。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地方志,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建立地情资料日常收集机制,定期收藏省内和省外重点城市各时期的各类地方志资料及本市的各类地方志,逐步建立各级地情文献史料中心,积极开展地情咨询服务活动。第四章 出 版第十五条 市、区县志书均应公开出版发行。第十六条 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编印的志书、年鉴和地情资料,要按规定及时送交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
7、推进地方志成果的应用,充分发挥地方志的资治、教化、存史作用。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十八条 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 在地方志编纂中,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第二十条 地方志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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