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6章 地下铁路条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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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56章地下铁路条例八摘要:本条例旨在就以下事宜及与其相关的目的作出规定─  第556章 第45条课税  课税及收入事宜  (1)为施行《税务条例》(第112章),自指定日期起,地铁公司即视为犹如是地下铁路公司的延续以及与地下铁路公司在法律上是属同一人一样。  (2)相应地(并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  (a)凭借本部将任何财产、权利或法律责任转归予地铁公司,就《税务条例》(第112章)的任何目的而言,并不构成该财产、权利或法律责任的出售或其他处置或其性质的改变;  (b)凡地下铁路公司在其上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结束时蒙受亏

2、损,而该等亏损可为施行《税务条例》(第112章)第19C条而结转和与地下铁路公司的应评税利润相抵销,但未曾如此结转和抵销者,则该等亏损总额即当作为地铁公司的亏损,并据此为施行该条例可供抵销地铁公司的应评税利润(或地铁公司在其作为合伙人的合伙中所占的应评税利润)。(3)按照第43(3)条视为地铁公司利润的地下铁路公司利润─  (a)就计算地下铁路公司在任何课税年度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IV部应课税的利润而言,不得计算在内;及  (b)就计算地铁公司在评税基期包括指定日期在内的课税年度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IV部应课税的

3、利润而言,须予计算在内。  第556章 第46条印花税  不可就凭借本部生效的任何财产或权利的移转或转归征收印花税或其他税项。  第556章 第47条土地权益  杂项  凭借本部将土地权益转归予地铁公司─  (a)就《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第7章)第53(4)(a)或(7)(a)条而言,并不构成取得、处置、转让、移转或放弃管有该权益;(由2004年第16号第16条修订)  (b)就任何关于或影响该权益的文书而言,并不构成转让、移转、转予、放弃管有、处理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权益;  (c)不属违反禁止让与契诺或条件;  (d)并不引致任

4、何优先购买权利、没收租赁权、重收权、认购权、损害赔偿或其他影响土地的诉讼权利产生;  (e)并不使任何合约或抵押失效或获得解除;  (f)并不使任何租赁权益并入其预期的复归权内;  (g)并不终绝、影响、更改、缩减或延迟该项权益的优先权,不论该优先权是根据《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普通法或衡平法而存在的。  第556章 第48条完成外地财产、权利及法律责任的转归  (1)在地铁公司认为适当时,地下铁路公司与地铁公司须采取一切必需或合宜的步骤,以确保任何外地财产、权利或法律责任根据本部转归予地铁公司一事在有关的外地法律之下是有效的。

5、  (2)在地下铁路公司的任何外地财产、权利或法律责任转归予地铁公司一事在有关的外地法律之下生效之前,地下铁路公司须为地铁公司的利益而持有该项财产或权利,并代地铁公司履行该项法律责任。  (3)地下铁路公司根据本条招致的费用及开支,须由地铁公司支付。  (4)第(1)或(2)款并不视为影响任何外地财产、权利或法律责任凭借第37条或本条转归予地铁公司一事在香港法律之下的效力。  (5)在本条中,凡提述外地财产、权利或法律责任,即为提述符合以下情况的有关财产、权利或法律责任:在任何程序中就有关财产、权利或法律责任出现的争论点,按照国际私法规

6、则须参照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而裁定。  第556章 第49条转归的证据  (1)就各方面而言,出示本条例的政府印务局文本,或出示经律师核证为该文本的真实副本的文件,即为凭借本部完成的转归的确证。  (2)在不影响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在指定日期或其后由地铁公司或代地铁公司发出的证明书,如证明其内所指明的财产、权利或法律责任(该财产、权利或法律责任在紧接指定日期前是属于地下铁路公司的)根据本部转归予地铁公司,则就各方面而言,该证明书即为经如此证明的事实的确证。  (3)地铁公司须就地下铁路公司的财产转归予地铁公司一事,将本条例的政府印

7、务局文本在土地注册处注册,或安排将该文本在土地注册处注册。  第556章 第50条免去禁止转归的条文  如任何契据、合约或其他文件所载的某项条文─  (a)禁止本部所指的转归或具有禁止本部所指的转归的效力;或  (b)表明因本部所指的转归而令一项失责发生或当作有一项失责发生,或令某项权利或法律责任终止,而地下铁路公司是订立该契据、合约或文件的一方,则该项条文即当作已被免去。  第556章 第51条证据∶簿册及文件  (1)在指定日期前会就任何事宜而作为对地下铁路公司有利或不利的证据的簿册及其他文件,就同一事宜而言,可接纳为对地铁公司有利

8、或不利的证据。  (2)在本条中,“文件”(documents)一词的涵义,与《证据条例》(第8章)第46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第556章 第52条地下铁路公司继续存在直至被解散为止  (1)尽管有第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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