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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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以下简称无线电台),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无线电台

2、是指下列电台:  (一)固定无线电台;  (二)船舶、机车、航空器上使用的制式无线电台;  (三)移动通信电话(台);  (四)其他无线电台。  第三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派驻各市(地)的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市(地)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受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部门根据委托权限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和配合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和

3、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其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第五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国家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义务,有权对侵占国家频谱资源、扰乱空中电波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揭发。第二章无线电台的设置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使用除公众移动通信电话外的无线电台必须持有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台执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取得执照或执照已超过有效期限的无线电台,不得使用。无线电台执照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下列

4、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无线电台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三)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四)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4  第八条设置无线电台,必须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提交设置无线电台的,申请书和主管机构的审核批件。符合条件的,为其预指配频率;符合条件但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频率的,或使用军用频率设置地方无线电台的,必须提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军队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使用批件。  取得频率的无线电台可进行

5、试运行;试运行合格的,必须发给无线电台执照。  第九条使用船舶、机车、航空器上制式无线电台的,应具备第七条第(一)、(三)、(四)项条件,持相关的技术资料,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条使用公众移动电话机的,只须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运营单位领取《福建省公众移动电话使用证》。  第十一条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原核发机构办理执照更新手续。  第十二条无线电台经批准使用后,必须按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随意变更台址、电台呼号和有关技术

6、参数,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不得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禁止使用对航空、水上通信导航造成有害干扰的无线电台  第十三条无线电台的停用、撤销或报废,必须向原核发无线电台执照的管理机构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并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监督有关设备的处理。  停用的无线电台恢复使用,须经原审批机构同意。  第十四条在高山、高塔、高层建筑上或机场周围设置无线电台,应进行必要的电磁兼容分析,从严控制,合理布局。  高山上的单位和高塔、高层建筑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得为他人擅

7、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提供场所。第三章无线电频率管理  第十五条无线电频率资源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无线电频率可采取划拨、招标或拍卖的形式指配。  指配和使用无线电频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和分配,按照权限规划和指配无线电频率。  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频率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使用频率的具体规划,并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的频率使用权连续一年闲置不用的,由原频率指配机构依法收回。国家对指

8、配频率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频率规划需要调整或者收回频率的,原频率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并积极配合。由此造成原频率使用单位或个人损失的,由受益单位给予适当补偿,或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采取适当补救措施。4  频率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更改频率,不得擅自用频率同他人合作。禁止非法占用或出租、变相出租频率。  第十八条频率的有效使用期限最长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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