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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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温州生态园(以下简称生态园)保护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态园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生态园由三垟湿地和大罗山地区组成,具体以经依法批准的生态园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园建设保护区范围为准。  第三条生态园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纳入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科学规划、有效保护、统一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园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人民政府和其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生态园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生态园

3、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所需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支持生态园的保护和建设。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支持、配合生态园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对保护生态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温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温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生态园管委会),负责生态园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生态园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生态园区域内生态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发利用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二

4、)行使温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职权;  (三)行使温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龙湾区、瓯海区、瑞安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委托的管理职权;  (四)监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生态园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温州市规划、公安、环境保护、水利、林业、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应权限部门批准,可以在生态园设立派出机构,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第八条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态园管委会可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若干行政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装备,负责生态园相应行政管理

5、事务。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生态园总体规划是生态园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  生态园总体规划由温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生态园内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应当服从生态园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生态园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温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处理生态保护、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三)坚持生态优先,正

6、确处理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原有历史风貌、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十一条生态园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由生态园管委会依据生态园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因生态保护管理需要,确需对生态园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编制和修改生态园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听取各方意见,科学论证,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符合

7、生态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与生态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事先征求生态园管委会意见。  第十五条生态园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加强区域内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环境综合整治。  第十六条生态园管委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加强区域内居民房屋的改造和整治。  因实施规划需要对生态园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应当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和省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

8、七条生态园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危害安全、影响景观、破坏生态、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生态园内已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改建或者拆除。  生态园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已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企业应当逐步外迁或者关闭。  按照本条前两款规定,要求改建、拆除工程项目和设施或者外迁、关闭工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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