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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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颁布单位】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发文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号【颁布时间】2009-5-20【实施时间】2009-6-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

2、、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安全生产

3、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

4、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

5、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并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六

7、)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至少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一千人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千人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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