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条例海上倾倒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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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海上倾倒物料条例  本条例旨在对在海上弃置物质及物品,及将物质及物品倾倒入海及倾倒至海床下,加以管制,以及就有关连事宜作出规定。  (1995年制定)  [本条例(第V部除外)]  1995年4月1日]  1995年第131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5年第18号)  第466章 第2条释义  附注:  具追溯力的

2、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34号第3条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上诉委员会”(AppealBoard)指根据第VIII部组成的上诉委员会;  “公约国”(ConventionState)指属在1972年12月在伦敦协定的《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料污染海洋的公约》(ConventiononthePreventionofMarinePollutionbyDumpingofWastesandOtherMatter)的缔约成员的国家;  “主席”(Chairman)指根据第28(1)条委任的主席; 

3、 “局长”(Secretary)指根据第4条指定的局长;(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增补)  “技术备忘录”(technicalmemorandum)包括对技术备忘录作出的修订;  “香港飞机”(HongKongaircraft)指在香港注册的飞机;26  “香港海事构筑物”(HongKongmarinestructure)指由在香港居住的个人或由根据香港法律成立的法人团体所拥有或租用的海事构筑物;  “香港船只”(HongKongvessel)指根据《商船(注册)条例》(第415章)在香港注册的船只或

4、根据《船舶及港口管理条例》(第313章)须领牌的船只;  “海”、“海域”(sea)指在平均大潮高潮时被水淹没的范围,并包括在平均大潮高潮时有潮水流动的河口或海汊及海峡、小湾、海湾或河流的水域;  “海事构筑物”(marinestructure)指海上的平台或其他人工构筑物,但不包括喉管;  “许可证”(permit)指根据本条例发出的许可证;  “船长”(master),就任何船只而言,包括在当其时掌管该船只的人;  “船只”(vessel)包括─  (a)船舶、中式木船、艇、动力承托的航行器、水上飞

5、机,或用于航行的其他类别的船只;及  (b)在香港或香港水域内的并非用于航行,或并非建造或改装以用于航行的其他类别的船只;“焚化”(incineration)指燃烧物质及物品,以藉热力将其毁灭;  “减除海洋污染通知书”(marinepollutionabatementnotice)指根据第12条送达的减除海洋污染通知书;  “盛器”(container)包括箱、盒、桶、筒或其他容器;  “倾倒”(dumping)指─  (a)蓄意从飞机、船只或海事构筑物弃置(包括放射或排放)物质或物品于海上;及  (

6、b)蓄意在海上弃置飞机、船只或海事构筑物,但因飞机、船只或海事构筑物的操作而附带作出的倾倒,则不包括在内,除非所倾倒的物质或物品是运往飞机、船只或海事构筑物以便倾倒或作倾倒前处理的物质或物品,或由飞机、船只或海事构筑物运载以便倾倒或作倾倒前处理的物质或物品;“倾倒操作人”(dumpingoperator)指替他人倾倒物质或物品的人,或替他人凿沉船只、飞机或海事构筑物的人;26  “监督”(Authority)指根据第4条指定的监督;  “废物产生者”(wasteproducer)指将或拟将其从事的活动所

7、产生的物质或物品,以倾倒的方式弃置的人;  “机长”(commander),就任何飞机而言,指由营运者从该飞机的机组人员中指定为该飞机的机长的人;在没有指定该人的情况下,则指在当其时掌管该飞机的驾驶员;  “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officer)指根据第5条委任为获授权人员的人。  (1995年制定。由2000年第34号第3条修订)  第466章 第3条对政府的适用范围  (1)本条例对政府具约束力。  (2)如监督认为某公职人员在政府服务期间履行职务时,曾作出某些违反本条例的事情,或未有作

8、出某些事情因而违反本条例,而该作为或不作为并没有立即终止致令监督满意,则监督须将该事宜向政务司司长报告。  (3)政务司司长收到报告后,须对该事宜进行查讯,如其查讯显示有公职人员持续违反本条例或相当可能会再次违反本条例,政务司司长须确保采取最佳的切实可行步骤,制止该违例行为或避免其再发生。  (1995年制定。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第466章 第4条指定监督等  第II部  行政事宜  (1)环境保护署署长获指定为本条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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