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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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已经2004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本规定公布

2、之日起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个体工商户本人可不参加工伤保险。本人自愿和雇工一起参加工伤保障的,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100%—300%为缴费基数缴费。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

3、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缴费后的30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的15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参保时间、缴费情况等。  职工有权采取各种合法方式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用人单位工会组织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公示参保情况。  第六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七条本省的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安

4、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条例》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市全市统筹。目前实行县级统筹的设区市应当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全市统筹。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管理。经办机构根据预算按月将收缴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申请拨付资金。工伤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

5、残津贴及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护理费;  (二)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  (四)工伤预防费;  (五)工伤认定调查费;  (六)职业康复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设区市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储备金应当按本设区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总额的20%提取,逐年积累,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50%时,不再提取。 

6、 储备金用于本设区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参保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超过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额50%时,超出部分由储备金支付。对由储备金支付的部分,经办机构应当编制支付明细表,经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垫付,所垫付资金由今后提取的储备金逐步归还。  第十二条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

7、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凡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工伤认定证》。  第十三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8、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十四条县(市、区)不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其所辖工伤职工的劳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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