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级学生组织干部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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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校级学生组织干部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学生组织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严肃学生干部的纪律,规范学生组织的管理。促使学生干部积极开展工作,保证学生组织的工作效率,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学生组织干部中的部长级(含副部级)干部,如需修改该条例,需由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托若干位委员进行修改完善,报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讨论审核,由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后方可生效实行,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章学生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第三条 学生干部在个人思想政治方面,应做到成熟稳重,作风正派,原则

2、坚定,组织纪律性强,无任何违纪违规记录。第四条 学生干部应能够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使自己的学习成绩上达到广东轻院学生干部的基本要求,不能出现补考现象。学代会委员会从不鼓励学生干部为学生工作而忽视、放弃自己的学习。第五条 学生干部应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在工作中能积极主动、有计划性、有针对性、高效率地完成本职工作。第六条 学生干部应具有积极投身于学生组织工作的热情,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与吃苦耐劳的精神。第七条 学生干部应具备相关的工作经验,即在广东轻院校级学生组织、社团以及各个院系分团委学生分会中工作半年以上,或

3、担任班长、团支书半年以上的经历,且在相关的部门有较好的业绩和对部门的发展有较完善的工作设想,并能配合委员会或者其他部门完成相关工作,能坚决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的决定。 第三章部长级学生干部的职责及纪律第八条 职责(一)学生干部应认真对待本职工作,善始善终,不计较个人得失,将为同学服务作为自己的工作目标和指导思想;(二)学生干部对组织安排的任务应坚决完成,每位部长级的学生干部应对部门工作的完成情况负责,并及时向委员会分管委员汇报工作进程;(三)学生干部应与分管委员、部门副部以及其他部门部长经常沟通,交流汇报本部门的工作现状及工作计划,并寻求委员会委员、部门副部的帮助与

4、建议。(四)学生干部应经常与本部门干事交流,了解他们在工作中的困难与障碍,并耐心指导他们完成本职工作,营造良好的部门文化;同时,部长级的学生干部应注重在发掘、培养本部门骨干干事,并为其搭建更广阔的锻炼平台,使其在实践中增长学生工作的能力。(五)学生干部应当关注本部门的整体工作及运行情况,把握部门发展方向,诚恳地听取副部、干事以及广大同学的合理意见,积极向学代会委员会提出适当的工作意见和建议,使得校级学生组织能够真正做到为广大同学服务,不断向前发展,生生不息。(六)学生干部应加强与院系学生组织、各级学生社团学生干部的的交流,了解相关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虚心接受来自各方相

5、关工作负责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制定合理措施,促使其工作朝正确方向发展,以加深校级学生组织与各院系学生组织、各级学生社团的交流和了解。第九条纪律(一)校级学生干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以及本学生组织的章程、制度等;(二)校级学生干部应服从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的整体安排,能够积极协助部门其他同事共同开展工作,坚决执行广东轻院学代会委员会做出的一切决定;(三)校级学生干部应维护广东轻院学生组织的良好形象,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校学生组织形象的行为。(四)学生干部在教育培养部门干事时应注重提高干事的思想觉悟,不发表过激、有损学校及学生组织的言辞,不带头、不参与扰乱学

6、校正常秩序,并及时将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事件、人物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寻求正当合理的解决。 第四章 部长级学生干部任免的权限第十条广东轻院学生组织在广东轻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工作。第十一条 广东轻院学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广东轻院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会具有提名、任用、调配、罢免校级学生组织各级学生干部的权力。第十二条 校学生会纪检部作为校级学生组织纪律检查的职能部门,具有监督校级学生干部、检举个别干部错误行为的监督检举权。经核查后,及时向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汇报相关情况,并上交一份核查结果书面报告。校学生会人力资源部作为校级学生组织的人事管理和业绩考核的职能部门,具有相

7、关人事安排的提名权。各院系分团委学生会作为校级学生组织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于校级学生组织的部长级(含副部长级)干部可进行提名推荐,各院系分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具有提名权。校级学生组织下属各部门的部长对本部门新一届的部长级(含副部级)学生干部的任用具有提名权;部长对本部门的副部长的任用具有提名权,学代会委员会委员具有提名权。学代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任用。第五章学生干部任用第十三条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实行聘任制。学期末,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以公开招聘的方式,面向我校全体同学,公平公正公开地招聘校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校级学生组织部长级学生干部的任期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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