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修订)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修订)

ID:40194321

大小:58.0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7-25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修订)_第1页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修订)_第2页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修订)_第3页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修订)_第4页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修订)_第5页
资源描述: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修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标题】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修订)【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8.11.28 【实施日期】2009.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房地产 【唯一标志】17062841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

2、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

3、,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4、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

5、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第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

6、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

7、、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 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

8、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条 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