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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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组通字[1991]13号1991年4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档案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参谋部:现将《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知中央组织部。经中央组织部和国家档案局研究决定,干部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今后,干部档案的具体管理和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与指导,仍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为主,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各自

2、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细则,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一九九一年四月二日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一九九○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

3、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第四条 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五条 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二章 体制、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

4、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很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由上一级单位管理。干部档案被纳入综合档案室管理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一千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档案

5、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第八条 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六)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八)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九)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十)办理

6、其他有关事项。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第十条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

7、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第十一条 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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