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年修订)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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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  【法规名称】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年修订)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鲁政发〔2010〕82号  【颁布时间】2010-8-20  【实施时间】2010-10-1  【正文】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年修订)  (1989年11月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

2、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合法权益受特殊、优先保护。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奋发向上,自尊、自爱、自信、自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

3、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或者侵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和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制;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等团体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

4、六条 任何组织和成年公民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对侵害本人或者其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检举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处理未成年人事务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实现其权利和利益。未成年人有权对涉及本人权益的事项发表意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

5、务和监护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护其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涉及未成年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决定时听取其意见,并将决定告知其本人;除为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利益外,不得使用、处分其个人财产。  第十二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经商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

6、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保持与子女的联系,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及时告知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和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留守未成年人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留守未成年人托管机构,为留守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提供指导和帮助。父母需要将未成年人托管的,应当与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虐待、遗弃、拐卖未成年人以及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三)允许、强迫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非法务工、经商或者卖艺、乞讨;  (四)允许、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其订立婚约;  (五)歧视、虐

7、待、伤害、遗弃女性未成年人、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和未成年的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六)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七)其他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酗酒、旷课、离家出走、夜不归宿、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  (二)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色情、暴力、邪教、封建迷信等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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