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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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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见商品房纠纷的法律分析(一)区分所有权纠纷:车位、会所、露台、花园的权属(二)质量纠纷:区分三个层次的质量责任(三)交付纠纷:交付条件与交付标准的不同(四)办证纠纷: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正当性(五)付款纠纷:贷款不能是否属于情势变更主要内容:分析区分所有权纠纷的法理基础与法律依据谁投资,谁所有。建造产生所有权,建造人为原始所有权人。(物权法3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建筑物、构筑物享有原始所有权。(物权法142条)商品房建设项目在交付之前,建设单位是唯一的所有权人。随着其转让与交付商品房,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形成,区分
2、所有权人产生。区分所有建筑物中共有权的三个来源: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法定共有;基于合同约定及宣传资料明示,产生约定共有;基于建筑物特定部分的天然属性,形成天然共有。区分所有权争议的财产,有的是专有部分,有的是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有的是共有部分。1、车位是业主的,还是开发商的2、车位权属与规划的关系3、人防车位的所有权4、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能否决定车位的权属5、建设单位转让“车位使用权”与长期租赁车位的隐患(一)车位权属问题常见的一些认识误区:1)“成本决定车位权属:车位成本已计入房价,故车位不能独立销
3、售。”——成本是会计学概念,用于计算收益,与所有权无关。2)“功能决定权属:车位是为住宅配套的,作为从物,产权应随房屋转移。”——功能不决定所有权。能单独作为交易的标的,就是主物。3)“容积率决定所有权:车位不计入容积率,故不能独立享有产权。”——容积率是规划指标,是行政许可,只约束建设行为,与所有权无关。4)“业主利益决定车位权属:允许开发商处分车位,其势必损害业主利益。”——稀缺资源由市场分配,最符合公平与效率的原则。1、车位是业主的,还是开发商的?结论:车位所有权产生于建造,投资人是原始权利人。除非法律另有规
4、定或者开发商与买受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产权都只能是投资人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区分所有权纠纷司法解释》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
5、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规划”的标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车位权属与规划的关系如何看待露天车位的权属1、属于物权法第142条所称的构筑物,原始产权属于建设单位;2、符合专有部分的三个条件,是专有部分;3、物权法74条及司法解释均未将其排除在外;4、司法解释的初衷是包含露天车位的,曾写过的条款(08年9月稿):5、处分露天车位的障碍:登记障碍;政府禁止;社会认知(舆论、业主)。6、企业对策:在政府不禁止的地方销售;不便销售的地方附赠;不能销售也不便附赠的出租,出租收益用于补
6、充物业费。“第八条【车位、车库】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是指位于建筑规划红线内,经规划文件批准建造的车位、车库,包括独立车库以及设置于露天、架空层、地下等部位的车位。”1)建设单位(开发商)作为建设用地权人,是车位的原始所有人;2)具有构造上、利用上的独立性,能够登记的车位,是专有部分;3)规划内的车位,建设单位(开发商)有权出售、出租、附赠;4)规划外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5)是否属于规划车位,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为依据;广告与宣传资料不是规划依据。
7、6)物权法所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未排除露天停车位。小结:常见认识误区:1、“人防车位属于国防资产,因此产权属于国家。”——《国防法》第三十七条:“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可见,国家投资是国防资产的前提。2、“人防车位是政府强制配建,是开发商应履行的义务。”——《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
8、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鼓励、支持”,不是强制性要求,也不是法定义务。3、人防车位不属于国防资产法律规定:一般规则谁投资,谁所有;建造人是原始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特别法人民防空法规定“谁投资,谁受益”(第五条),并未对人防设施的所有权作出特别规定;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车位车库并未区分形态,只强调了规划对于界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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