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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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3号  【发布日期】2010-06-17  【生效日期】2010-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正文】  南京市玄武湖景区保护条例  (公告第3号)  (2010年4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2010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0年6月17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2、玄武湖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玄武湖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是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的组成部分,其范围以玄武湖公园为主体,东面、北面至龙蟠路(包括神策门公园),西面、南面至明城墙,以及九华山公园、鸡鸣寺、北极阁公园。  景区外围控制地带的范围为东面至龙蟠路以东一百米,北面至沪宁铁路,西面至中央路,南面至北京东路,以及玄武湖至紫金山、鼓楼至北极阁的景观走廊。  第三条 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景区内明城墙等文物的保护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景区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和文化旅游设施建设;建立景区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决定和组织实施景区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宗教事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玄武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与管辖,负责景区相关的保护和管理。玄武湖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玄武湖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环境和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制止破坏景区环境、

4、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景区详细规划。景区详细规划应当体现景区的自然生态特性和历史文化内涵,保持玄武湖、紫金山、明城墙等景观的协调统一,突出景区亲水特色和休闲功能。  景区详细规划应当确定景区资源保护方案,明确基础设施、游览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布局、选址与规模,以及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等。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景区详细规划,科学整治景区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景区资源。  第八条 市园林、宗教事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玄武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景区详细规划

5、制定景区设计。  景区设计应当根据景区自然生态环境和不同区位功能及景观的需要,设计特色景观,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和游览休闲服务设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景区详细规划和景区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景区详细规划和景区设计,并依法报经批准。建设项目的性质、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景区的自然风貌、历史文化以及明城墙等景观相协调,不得危害安全、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  景区内不符合景区详细规划和景区设计的建筑和设施,应当限期整改、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一条 禁止在玄武湖公园新建、扩

6、建宾馆、饭店、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其他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和设施。  在玄武湖公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经玄武湖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经批准。  第十二条 景区外围控制地带内建设项目的高度和体量,应当按照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景区详细规划严格控制,不得新建高层建筑。因公共利益确需新建高层建筑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景观视线影响分析,事先公示征求意见,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扩大中央路至玄武门的渠化道路半径,增加景区主要出入口的通透性,并规划建设景区各出入口及其周边的道路和停车场,

7、合理分流景区周边车辆,确保景区周围道路畅通。  第十四条 景区四周的城市夜景灯光亮化,应当按照景区景观功能的区域要求设计。  玄武湖公园的灯光亮化应当与景区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五条 景区内的水体、文物古迹、明城墙、历史遗址、历史风貌建筑以及地形地貌、植被、古树名木、野生动物等,均为景区资源,应当严格保护。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景区资源保护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对景区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资源,景区管理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和登记,设置标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景区土地等资源。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

8、组织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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