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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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费公路的管理和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  经营性公路是

2、指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或者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收费公路应当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收费公路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收费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收费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价格、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3、的职责,做好收费公路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不断改进管理和服务方式,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提供公平、优质服务,提高收费公路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  第七条 投资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具备相应的投资建设能力。投资建设政府还贷公路,还应当具备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偿集资款的能力。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省发展和改革

4、部门不予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不予核准其项目申请报告。  国内外经济组织获准投资建设经营性公路的,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投资经营协议。投资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九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变更,应当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收费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六个月前,向省交

5、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政府还贷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的批准文件,或者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  (二)收费标准、期限测算方案;  (三)法人登记证明,属于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收费站的文件。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期限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财政部门审核,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期限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部门审核,并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因收费公路里程、规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收费期限、标准的,应当

6、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对全省或者特定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其收费期限、标准可以采取综合测算的方式核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及收费站名称、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信息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应当终止收费。  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有偿集资款的,应当终止收费。  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

7、公路终止收费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收费公路提出提前终止收费的,应当制定撤站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站方案应当对人员安置、债务化解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六条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接收的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养护和管理经费由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 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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