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重庆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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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装修材料要符合消防标准  针对一些单位在建筑装修时为了降低成本或追求造型上的美观而采用大量易燃、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情况,日前,重庆市消防部门发布新的《重庆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列》)。新《条例》明确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装修材料应当报送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据了解,易燃、可燃材料在火灾中会产生大量如一氧化碳、氯化氢、氰化物等有毒气体,其中一氧化碳浓度达到1.28%,人体会失去行动能力,人也会在1分钟~3分钟内死亡。究竟什么样的装修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呢?重庆市消防总队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装修

2、材料的使用部位和功能,分为地面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顶棚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装饰材料7类,并按其燃烧性能划分为4级:A级(不燃)、B1级(难燃)、B2级(可燃)、B3级(易燃)。新《条列》对不同建筑和场所中采用的7类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都做了具体规定。如要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4层及4层以上的歌舞厅等娱乐场所,顶棚必须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汤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13号  《重庆市消防条例》已于2010年5月14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

3、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5月27日重庆市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

4、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5、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三)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四)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六)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

6、的消防安全职责,并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和指导消防安全培训;(三)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规划;(四)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六)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

7、演练;(七)扑救火灾,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八)依法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公安派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委托实施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和消防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教育、人力社保、规划、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商委、新闻出版、国土房管、交通、市政、工商、质监、卫生、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消防安

8、全监督管理。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各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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