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0191145
大小:55.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7-25
《05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太湖、运河、内河、湖荡、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环境保护。 水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逐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并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 无锡市环境保护行
2、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不设区的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卫生、城建等管理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计划、经济、规划、工商、渔政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水环境保护教育列入教学计划。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四条 长江江阴段、太湖无锡辖区水域为重点
3、保护水源。 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设置明显标志,防止水源污染和破坏。 第五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有污染的项目、设置排污口或者从事养殖业; (二)排放污染物; (三)排放鱼塘淤泥和人、畜、禽粪便; (四)在滩地内设置有害有毒化学品仓库、堆栈,堆放、弃置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六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有的排污单位,其污水必须限期治理达到规定控制指标,保证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凡逾期未达到或者
4、没有条件达到控制指标的单位,必须转产、停产或者搬迁。 4第七条 开采地下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可采总量。 人工回灌地下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八条 为防止水体污染,禁止下列排污行为: (一)污水超过排放标准,不经治理而直接排放的; (二)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转,致使污水超标排放的; (三)以试生产为名污水处理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同时试运转,而直接排放污染物的; (四)擅自设置排污口,通过其他管道或者利用其他方式排放污水的; (五)在生产过程中,原材
5、料“跑、冒、滴、漏”直接或者间接造成水环境污染的。 第九条 饮食服务、农贸集市、旅游疗养等行业产生的生活污水,应当就近接人城市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不具备接管条件的,污水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后再排放。 第十条 市、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增加水环境保护的投入,达到或者超过国家的要求,使水环境污染的状况得到逐步改善。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坚持环境保护治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一) 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把环境
6、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签署意见作为立项的前置条件;(二) 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计划、土管、银行、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设计部门不得先行设计;(三)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产或者使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第十二条 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列入固定资产,确定专人负责,保证设施完好,其处理能
7、力必须与生产发展规模相配套。 4 污水处理设施需要暂停运转、拆除或者改造更新,应当提出相应措施,并提前—个月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变化情况的,应当及时按管辖关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抄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排放—类污染物的; (二)排放二类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二倍以上的; (三)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 (四)改变排污口位
8、置的。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超过污水排放标准的必须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城区的排污单位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水污染综合防治费。 第十五条 市、不设区的市环境监理(总)站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污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