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犯法,父母連坐

子女犯法,父母連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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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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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犯法,父母連坐1宣導目的督促父母注重子女品格教育促使父母了解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下稱法代侵權責任)的嚴重性,以及了解當子女犯法,是父母而非老師要連帶負責,而能重視子女品格教育,支持老師的適當管教行為,並且與學校教師及其他公益團體共同合作,導正孩子的偏差行為。預防未成年子女犯罪或侵害他人權利常常有人利用子女年少無知的機會,引誘少年犯罪或侵害他人權利,再利用法代侵權責任要父母負責,或利用刑事程序逼迫父母出面與對方和解,支付大筆賠償金。督促未成年子女遵守法律、校規與師長教誨法代侵權責任使父母要替未成年子女的過錯負責,往往拖累全家,讓犯錯的少年事後非常後悔,但已經來不及了!期望透過案例教學,讓未成

2、年子女知道警惕,透過事先的預防,避免事後的悔恨。建立安全校園環境,防止黑道入侵校園因少年犯刑責較輕,引誘黑道吸收少年加入幫派,再利用少年替組織從事不法行為或頂罪;或吸收少女賣淫。必須建立親師合作的安全校園環境,才能防堵黑道入侵中學校園,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安全。2緣起少年侵權與犯罪問題日趨嚴重,但是少年案件卻日趨減少校園霸凌、少女賣淫、網路援交、販毒或吸毒等少年問題日趨嚴重,但是學校內學生犯錯紀錄卻越來越少!這不是好現象,因為這表示老師越來越不敢管教學生、普遍容忍學生做錯事而不糾正、容忍黑道入侵校園欺凌弱小而不吭聲。必須正視校園犯罪黑數大增所隱藏的問題,師搜學生書包被家長告,打擊老師管教學生意願

3、,必須導正家長觀念老師為防止黑道入侵校園、避免學生攜帶違禁物到學校而搜學生書包,家長認為侵害學生隱私權而提告,求償100萬元,雖被法院以「老師有生活指導權」判決駁回,但是這反映子女在學校與老師有不愉快就回家告狀,家長就來向校方與老師問罪,增加老師管教的法律風險,進而降低老師管教意願,必須讓父母了解:當老師不再管教學生,學生就容易做壞事,當子女犯法時,是父母而非老師要為子女的過錯負責,進而感恩老師糾正其子女錯誤行為。3案例事實分享--青少年打工問題高中生情侶打工變詐欺共犯,父母連帶賠2200萬台北某高中生情侶利用暑假打工,想貼補家用,但是公司是詐騙集團,他們的月薪雖只有一萬多元,但是因為配合公司

4、假求職真詐財,拿「道具現金」唱雙簧,謊稱員工都有投資外幣、白銀等期貨而獲利,讓被害人信以為真而投資,該公司因而詐騙上億鉅款。案發後主嫌逃跑,法院認定兩人配合詐騙,要與其他共犯連帶賠償部分被害人2200萬元,父母要與子女連帶賠償,導致父母的財產、房屋被查封的窘境。少女的媽媽很擔心少女會想不開。◎【請注意】詐騙集團也會利用徵求工讀生的方式,藉口要辦勞健保,索取少年的金融存摺、印章、密碼與提款卡,再利用該帳戶進行詐騙。或者利用取得證件正本之機會,大量影印副本,再與不肖銀行信用卡部門的人員勾結(因為他們需要業績),申請信用卡或信用貸款;或者將該員工登記為公司股東,等到公司快要放倒時,再伺機登記為公司負

5、責人、董事等。◎【請注意】詐騙集團的總務、車手、簿子手都是共同正犯,他們的工作只有打電話、蒐購帳戶與行動電話門號、領錢與匯錢等工作。4案例事實分享--青少年飆車與駕車肇事問題兩少私借車,無照駕駛撞死人,兩人雙親判賠260萬彰化某甲少年私下將媽媽的車子借給麻吉乙少年,乙少年無照駕車出遊,因疲勞駕駛,打瞌睡失控,車子衝向機車道,撞死行人。甲母並未監督好甲,未能及時阻止孩子將車借給沒駕照的乙,具有過失,應與甲連帶賠償。甲知悉乙無駕照,竟仍借車供其使用,亦具有過失。甲乙與他們的父母應連帶賠償死者家屬260萬(不含強制險140萬)。→少年無照駕車致人死傷,父母要參加講習;少年飆車,父母會被公布姓名。→乙

6、無照駕駛肇事,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人依法賠償140萬元後,得代位向乙求償(強制車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道安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國三少年鐵馬競速撞傷人,父母判賠162萬高雄某國三少男在學校操場騎腳踏車競速,撞倒正在走路運動的老婦人,導致老婦人頭撞地,顱內出血送醫,出院後走路平衡失調,需人照料,法院判少年須與父母連帶賠償162萬元。少年事後很後悔稱:「父母幫我扛下,我只能好好讀書報答」。→小孩子常常因為無知、疏忽與好玩而釀成巨禍!父母平日宜教導小孩事故的嚴重性與起因,讓小孩子知所警惕。5案例事實分享--青少年飆車與駕車肇事問題19歲騎士撞人,雖有駕照,父母仍判賠318萬台中19歲劉某騎乘

7、機車,因超車不當,將詹姓果農撞傷,造成詹某終身無法工作且需人照顧,詹某請求賠償2600萬元,法院認為劉某雖有駕照,但駕照只是政府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之手段,不能因子女取得駕照即免除父母之法代監督責任,判決父母要與劉某連帶賠償。→未成年人雖有駕照,當其騎車肇事,父母不能以其有駕照即當然免責少年駕車撞傷人,坐牢父判賠924萬台北19歲謝某騎乘機車將黃某撞成植物人。謝某父母離婚,謝某由父親監護。謝父雖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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