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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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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一、民事法律制度二、刑事法律制度主要内容:一、民事法律制度内容重点难点2学时(一)民事主体10分钟(二)民事行为☆⊙35分钟(三)民事权利5分钟(四)民事责任5分钟(五)民事诉讼时效☆⊙25分钟合计80分钟民法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一)民事主体法人的法律四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民事行为康兰16岁,一天她到某公司以4000元购买了一台电脑,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公司退款,而康兰
2、提出她做临时工,可以自食其力,不愿退货。[回答问题](1)康兰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2)如果康兰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否合法?(3)如果该电脑实际价值8000元,但售货员一时大意错标成4000元,该公司能否主张撤销该买卖行为?(4)如果康兰购买时带钱不够,留下3000元,并约好第二天带1000元取走该电脑,但电脑在当夜被盗,该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解析](1)有效。康兰已年满16周岁,并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之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康兰可以视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2)在这种情况下,康兰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未满18周岁,康兰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买卖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不予追认,因此,康兰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合法的。(3)根据《民通意见》第71、73条之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对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对价格的误解属重大误解,因此该公司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4)由于双方约定次日付款提货,因
4、此被盗时电脑所有权仍属公司,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公司承担。刘某和李某都是某机关工作人员,2003年初因工作需要,单位派刘某到国外工作两年。刘某临行时,将自己刚刚买的一台日本产彩电委托给李某保管和使用。一年后,刘某给李某写信,说电视机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李某的同学宫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李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意多出钱。宫对李说,你可以给刘写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李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和宫的关系,就按照宫的意思给刘某写了信,刘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李某就以20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宫某。刘某从国
5、外回来后,知道了卖彩电的真相,要求宫某返还彩电。宫某答复说,一个月前已经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刘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电。经查,王某买下彩电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6000原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讨论:(1)本案涉及何种法律关系?(2)你知道什么是代理权吗?(3)李的代理行为有效吗?(4)本案应当怎样处理?(三)民事权利(四)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五)民事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
6、效(2年),短期1年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诉讼时效4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超过20年的法律不予保护。此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1998年10月20日,某区城市建设管理规划局(以下简称城建局)下辖机构供水办公室(无独立法人资格)主任熊XX以供水办名义与某市建筑材料总厂(以下简称建材总厂)签订了一份《关于水泥电杆的购销合同》,约定由建材总厂向供水办工地供应各种规格的水泥电杆45根,总货款为114000元,货到时付款20000元,余下货款在1998年10月30日全部付清,如不付清则按月息3分计付给供货方。合同签订后,建材总厂如数如期将水泥电杆运至供水
7、办的指定工地,供水办熊XX除给付部分货款外,下欠货款65000元一直拖延未付。2001年元月4日,建材总厂委派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前往供水办催收货款,由熊XX在介绍信上注明“2001年1月4日已接待”字样并署名。此后,在机构改革中城建局被其主管部门某区管理委员会(下简称管委会)解散。2002年11月,建材总厂以区管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管委会履行给付货款之义务,该管委会对此提出答辩意见,认为该购销合同未加盖城建局公章,且管委会或城建局亦均未授权供水办签订该合同,因此建材总厂诉管委会属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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