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会组织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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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诚信度及社会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民政部门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民政部门领导、业务主管部门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

2、、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第二章 评估对象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成立时间满2年以上的社会组织均可参加评估。第六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 

3、省、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评估的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相应的评估机构进行操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评估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评估体系建设的目标措施;(二)组织领导评估工作;(三)研究部署评估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四)审定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五)聘任评估委员;(六)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工作;(七)审核评估等级;(八)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公告;(九)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共

4、同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审核和复核工作。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核社会组织评估初审结果;(二)将审核意见和审核结果报送相应的民政部门审定;(三)对有异议的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复查;(四)对初评为5A级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复查。复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二)承办本级社会组织的评估复核;(三)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举报进行裁定。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

5、、委员10—20名。复核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5--9名。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研究机构和社会组织推荐,民政部门聘任。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悉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每位委员1票,只设同意票和反对票,不设弃权票,投票结果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准。参加投票的委员须在审核意见和

6、表决结果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作为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各级民间组织管理局(处、科),具体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起草评估工作程序和实施方案;  (二)建立评估专家数据库,聘请评估专家;  (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送审的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四)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  (五)受理复核申请和社会检举。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民政部门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

7、(二)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进行广泛宣传和组织动员;(三)社会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评,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申报参加评估(附带相关评估材料);(四)业务主管单位对申报的社会组织进行评估资格确认,并对符合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初评,提出初评结果;(五)评估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估审核,作出评估结论并进行公示;(六)民政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和公示结果,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五条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总体评估情况和4A级以上(含4A级)

8、的社会组织评估结论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应当采用省民政厅统一的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评估。第五章 等级设置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A级越高,表示社会组织总体建设水平越高。评估等级名称为“行政区划名+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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