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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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具有珠海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分配、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等出租的、解决阶段性居住需求、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四条市、区(经济功能区)政府

2、(管委会)(下称区政府(管委会))是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的责任主体。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税务、金融机构、证监局和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第二章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

3、应当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要求。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解决。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如果建设用地是行政划拨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该政府,由政府与投资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协议,约定投资人享有一定年限的租金收益权,年

4、限界满后住房的产权及收益权均归政府。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及收益权均归投资人,只能租赁,不得出售及改变使用性质,可以整体转让。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租赁对象、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应当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鼓励企业将已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项目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市住房保障统筹安排。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5、;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   (四)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专项建设补助资金;   (五)保障性住房的售房款和租金收益;    (六)通过投融资方式筹集的建设资金;   (七)社会捐赠资金;(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九条除第九条第(六)、(八)项外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统筹管理和使用,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户

6、型包括:单间或一房一厅、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二房一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三房一厅、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三房二厅、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三房二厅、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作为引进高端人才的周转住房,应从严控制。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建设程序和建设标准,保证质量和安全。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二)政府存量公房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公房;(三)各类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公寓、宿舍

7、;(四)由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五)政府收购、没收的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三章申请和审核第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第十四条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引进的特殊和急需专业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和资产限制。政府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

8、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家庭人均年收入,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通过购买商品房入户本市的人员,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投靠子女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得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十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以家庭申请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二)申请人符合《珠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三)总资产(含住房、汽车、存款、股票等)不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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