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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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河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豫水计[2001]163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2.03.21 【实施日期】2002.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水利气象 【唯一标志】16816427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12.39211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利工程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水计[2001]163号)各省辖市水利(水务)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促进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水利部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特点,厅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厅规划计划处。  附件: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河南省水利厅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省水利工

3、程建设行业管理,促进项目建设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水利部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在我省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大中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严格建

4、设程序,加强合同管理,做好决算审计和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服务。第二章 工程类别、项目类别和主管部门  第五条 水利建设项目划分为公益性水利项目(或甲类项目)和综合经营性水利项目(或乙类项目)。公益性水利项目为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综合经营性项目为供水、水力发电、农业田间灌溉、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的项目。  第六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管理属性分为省管项目和市管项目。  省管项目是指大中型水库、河道、灌区、供水等重要水利工程的新

5、建、续建、加固、配套和省际边界水利工程项目,跨市建设的工程项目,以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市管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以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项目。  第七条 河南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建设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第八条 主管部门按项目的类别和资金来源确定。  省管项目的主管部门是河南省水利厅。  市管项目的主管部门是省辖市水利(水务)局。  合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其主管部门由主要投资单位或由各投资单位商定委托一个

6、单位担任。不担任项目主管部门的投资单位,也要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监督。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各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执行。第四章 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及其职责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省管项目由省水利厅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7、,任命法定代表人。市管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并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第十三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法人组建需上报的材料、项目法人应具备的条件、职责等按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8、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水计字[2001]47号)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筹措等管理和生产安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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