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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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所得税优惠措施发布来源: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08-7-3   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新的认定办法明确规定了高新企业各项指标,突出了企业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使对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与认定进入了切实可行的阶段。   《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

2、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与该《办法》同期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从25%减按15%征

3、收。目前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高新技术领域为电子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高技术服务业、资源与环境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及节能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新《办法》与原《办法》相比,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更趋于程序化、系统化,门槛更高。新《办法》对高新企业的技术领域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取消区域界限,统一认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的力度更大,操作性更强。《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规定具有一定素质研发人员的数量。这些规定一方面体现出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选择更加严格,避免鱼龙混杂;另一方面,

4、因为很多拥有高新技术的企业,没有对其技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使高新技术得不到法律保护。《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可以敦促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的意识。(信息来源:产业科)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日期:2009-09-11 点击数: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备案时,除按《北京市地方

5、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通知》(京地税企〔2009〕50号)文件规定的报送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二、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三、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四、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7、)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

8、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三、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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