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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新泰市节约用水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9]47号 《新泰市节约用水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新泰市节约用水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
2、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节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的节水管理工作。 经贸、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加大节水资金的投入,建立科学的水价调控机制和节水技术推广体系,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市财政每年从水资
3、源费、水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节水技术研究、推广和节水器具改造。8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止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加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力度,提高水资源的可利用率,逐步实现城市污水资源化。 第七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矿坑水的原则,对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矿坑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
4、时组织处理。 第九条 对节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方面,取得市级以上成果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用水定额与计划 第十条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 用水定额按省政府公布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城市供用水计划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 用水
5、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供水系统应当安装经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量水计量器具,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将使用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8 城区居民住宅应当分户安装量水计量器具;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农业灌溉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逐步实行计量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未安装量水计量器具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器具或者安装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量水计量器具的,按照取水建筑物设计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其用水量。 建设单位安装住宅用量水计量
6、器具的,应当向法定计量鉴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器具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计量值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价格标准缴纳水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费。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的水费,纳入同级财政。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在用水定额范围内用水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定额用水的,按照超定额累进加价
7、制度缴纳水资源费。 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水费的具体标准,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水资源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编制我市行政区域的节水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8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节水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利用,对重点节水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应当优先列入技术创新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使用省明令淘汰的高
8、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已安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对其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需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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