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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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高校固定资产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的必备条件之一,为了加强我院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要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下,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分管院长领导下,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全院教学仪器设备的各项管理工作,各系部(分院)负责本部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及常规

2、管理工作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和完善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在教学仪器设备的申报、购置、验收、使用、维修、调拨、借出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经济管理和技术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章  范围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均属于本管理办法的范围:  1、能单独使用,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2、国家教育部规定标准为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仪器设备。  3、自制或院外赠送、调拨的财产,凡符合上述规定

3、的都应列入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章申报、购置与验收第五条 各系部(分院)必须根据专业设置和学科发展的要求,依据“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利用原有设备的基础上申报购置计划。申报时须说明申报理由,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性能要求、数量、单价等,交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汇总,编制采购计划,提请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单价达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提交论证报告,包括详细用途、选型、配套情况、使用条件、对操作人员的要求等内容。第七条 各系部(分院)应于每年六月底前申报下一学年的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计

4、划。第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程序进行,由实验实训中心统一执行。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出采购或与外单位签订购货合同。自行采购的,须严格按批准的计划进行,不得盲目采购。  第九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实验实训中心应及时通知购置单位进行开箱验收。验收内容为:规格、型号是否相符;外观有无损坏;资料、附件是否齐全;质量、性能是否合格等。有些设备需要安装、调试的,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并力争一次成功。对验收合格的新购财产,须认真填写“资产验收单”,实验实训中心与使用单位都应及时登记

5、,建立帐卡。 第四章 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全院教学仪器设备的监督、调配、管理(帐、物、卡)。实验实训中心和系部应分别建立教学仪器设备总帐、分类分户帐。各系部(分院)要定期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变动情况进行核对,并及时将情况报实验实训中心,既保持帐、卡、物一致,也保证每年我院教学仪器设备等各类统计报表上报任务的完成。  第十一条 各系部(分院)要切实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首先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如:设备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等),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对仪器设备

6、的使用、保管、维护等要专人负责,并进行微机管理。做到充分使用、不滥用、不积压、不浪费,加强维护保养,及时检修,保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技术状态。若保管人员调离本岗位,必须向接管人员进行移交,经双方签字,部门领导确认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严禁任意拆改仪器设备。如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必须拆改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拆改方案,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实验实训中心审批,方能拆改。完成后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验收,并归入有关帐、卡。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具体参见大型精密仪器管

7、理暂行办法),除按以上规则处理外,所在系部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其内容如下:  1、出厂合格证书、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及有关图纸等资料(原件存档,复印件交使用单位);  2、安装、调试、验收记录;3、设备操作规程(大型设备必须逐台制订)、使用、运行记录和维护、检修记录等。4、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选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对所管理仪器设备的结构、性能熟悉,精通操作,并能承担保养和一定的维修任务。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积极参加校级和地区协作,对外开展技术服务,

8、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第五章 维修程序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组织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十五条 不能自行维修的,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部门应及时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批。  第十六条 单次外修仪器设备总价500元以下,由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审批后进行外修;单次外修仪器设备总价500元以上,须经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进行外修。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维修好后,由使用部门负责人验收(签名),维修经费由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六章 调拨、借出  第十八条 院内单位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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