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ID:40178445

大小:47.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7-24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_第1页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_第2页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_第3页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_第4页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

2、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3、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

4、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

5、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 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

6、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7、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

8、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