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0修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0修

ID:40178196

大小:37.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24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0修_第1页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0修_第2页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0修_第3页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0修_第4页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0修_第5页
资源描述: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0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

2、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第三条[报备时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第四条[报备材料]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报送备案的函;(二)省、自治区、

3、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第五条[审查和处理]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备案信息。(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函复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

4、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理由。第六条[暂缓备案]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法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项目限值、控制要求比较宽严关系的,环境保护部暂缓备案。对暂缓备案的,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通知报送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第七条[质量标准备案要求]报送备案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第八条[排放

5、标准备案要求]报送备案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体系结构制定,可以是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特定行业污染源或者特定产品污染源;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所有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各行业的污染源;(三)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补充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四)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九条[监测方

6、法要求]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监测方法,应当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尚无适用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某种污染物的监测方法时,应当通过实验和验证,选择适用的监测方法,并将该监测方法列入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附录。适用于该污染物监测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当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实施监测。第十条[修订、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依法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订或者废止:(一)新制定发布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对地方环境质量标

7、准中的污染物项目已作规定的;(二)新制定发布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第十一条[重新报备]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后,应当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重新报送备案。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第十二条[征求意见]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报批前,应当征求环境保护部意见。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征求意见文件后45日内予以回复。第十三条[年度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8、门应当每年1月31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本地上一年度制定发布或者废止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包括标准的名称和编号等。环境保护部每年发布公告,公布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