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风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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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吉发改能源字[2008]79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发改委(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实现风力发电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分步实施、持续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实际,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省政府批准,特制定《吉林省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单位,今后我省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将按照请按照《吉林省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执行。附件:吉林省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主题词:能源电力项目工作通知抄送:省内各发电企业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10月29日印发吉林省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吉林省风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理顺风电项目开发的管理体制,促进吉林省风电产业更好更快发展,实现风电产业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持续发展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风电特许权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

3、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中风力发电项目主要是指吉林省内发电并网的风电场项目,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包括对风能资源测量和评价、风电发展规划、风电项目立项、开发权确定、项目核准等工作的行政组织管理和技术质量管理等。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做为吉林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吉林省辖区内风电项目前期工作的行政管理。省内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各级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风能是重要的可再生资源,必须加强管理,确保有序高效开发利用。省内各市县及相关部门均无权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署关于我省风能资源开发和利用

4、的协议。第二章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第四条(风能资源测量和评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同省气象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风能资源测量工作。风能资源测量方法应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执行。风能资源测量设备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计量标准。未经省气象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风能资源测量工作。风能资源评价由省气象主管部门委托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完成,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交评价成果。风能资源测量、评价成果按有关法律规定管理使用。第五条(风电发展规划)风电项目的开发必须坚持按规划建设的原则。风电规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资源特点、电网规划、市场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等

5、因素,注重发挥资源优势和规模效益。风电发展规划以风能资源评价成果为基础,按照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的原则,明确发展目标,规划选定风电场场址并初步拟定开发顺序和建设规模。风电发展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进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风电发展规划应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能源、可再生能源和电力建设发展规划,并与城乡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等相衔接,应依法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风电发展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和吉林省电力公司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风电项目根据风电发展规划建设,未列入规划范围内的风力发电项

6、目,不予审批或核准。第六条(风电项目立项)吉林省风电项目在确定开发权前应完成项目立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大型风电项目总体开发规划和风电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在风电项目取得省级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电网等相关部门的初步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准风电项目立项。受托单位在风电发展规划、风资源勘查及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及标准开展风电场项目研究论证工作。未经许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风电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工作。第七条(开发权授予)拟在吉林省境内开发风电项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必须首先获得风电项目开发权。风

7、电项目开发权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吉林省风力发电项目开发权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风力发电项目原则上均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权,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风力发电项目开发权招标。根据建设需要,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也可通过委托方式授予开发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权的风力发电项目,中标投资商依据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批复文件开展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尚未取得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的所有风电项目均按此规定执行。获得风电项目开发权及获得行政许可的风电项目,必须在摘表文件和核准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将中标项目建成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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