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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1〕173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反避税专项经费的管理,加强反避税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反避税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反避税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
2、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避税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进行反避税工作的专项经费,包括反避税调查费和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费。 本条第一款所称反避税调查费,是指国税系统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针对企业通过税收筹划避税行为,在国(境)内外开展调查所发生的费用。反避税调查措施具体包括: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和一般反避税措施。 本条第一款所称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费,是指国家税
3、务总局与税收协定(安排)缔约方的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协定(安排)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双边(多边)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等相应调整谈判在国(境)内外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坚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各级国税机关不得挤占、挪用专项经费,不得用专项经费弥补日常经费支出。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差旅费,是指反避税人员外出调查取证、反避税案件集中研究分析以及参加反避税双边(多边)磋商、与国(境)外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反避税调查等在国(境)内外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
4、费、伙食费及杂费。 (二)会议费,是指召开反避税案件会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信息资料费,是指为取得国际、国内市场相关行业的价格、费用、利润指标等相关信息资料,向独立第三方购买有关数据及研究分析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四)设备购置费,是指为查办反避税案件购置必需的计算机、摄像器材、传真机、复印机等办案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五)翻译费,是指委托或聘请翻译人员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六)租赁费,是指办案过程中临时租用办公用房、交通工具及其他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七)邮电费,是指在反避税调查和双边(多边)磋商中所发生的邮寄费、电话费(
5、不含移动电话费)、传真费、网络费用等。 (八)培训费,是指国税系统对反避税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九)聘请专家费,是指聘请行业协会、院校、专家学者等所发生的劳务费、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等费用。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各项支出,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严格控制支出。具体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国(境)内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会议费以及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和会议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境)外发生的差旅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外
6、交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邮电费支出,原则上在国(境)内外差旅费的杂项中列支,确实因工作需要且数额较大的,凭有效单据列支。 (四)培训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严控制设备购置支出,办案所需设备原则上使用已有设备。需新购置设备的,所需经费首先从基本支出经费中安排,确实无法安排而办案又急需的,可从专项经费中列支。设备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六)信息资料费、租赁费、翻译费、聘请专家费支出,应当根据反避税工作需要,在参照当地相关价格水平的基础上,从严控制支出。第三章 预
7、算管理 第六条 专项经费由中央财政在国家税务总局部门预算中统一安排,预算编制和批复程序按照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批复国家税务总局部门预算后,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下级预算单位批复专项经费预算。 第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专项经费预算,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专项经费年底形成的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监督 第十条 专项经费由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和反避税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
8、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实施日常会计核算。 反避税管理部门负责提出预算申请和绩效评价并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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