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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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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南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养护资金的有效使用,确保公路养护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包括乡
2、道以及村道。乡道是指县(区)通达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公路。村道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连接行政村之间的不属于乡道以上的公路以及村屯道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村道按照“谁受益、谁修建、谁管养”的原则由村委会组织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已列入交通主管部门管养范围的乡道,暂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养护。 第四条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下设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技术业务上的指导、
3、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工程完工验收后,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明确和落实养护管理单位,及时组织管养。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农村公路养护责任状,并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工作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各村签订村道养护责任状。 各责任乡(镇)和责任村要制定落实有效措施,确保农村公路的养护和完好。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乡道养护资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县(区)人民政府每年按公路里程和实际情况予以适
4、当的经费补助。村道养护资金由村委会筹措解决,可采用“一事一议”等民主方式,组织民工建勤、投工投劳进行养护。 要努力拓宽农村公路养护筹资渠道,设立农村公路养护基金,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捐助。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养护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村筹集的资金由村安排和管理,实行帐务公开,乡镇政府、村民、社会监督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管养线路的具体情况,设立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公开招聘养护人员,签订养护合同,按公路状况进行经
5、常性、季节性的养护。并指定一名乡(镇)负责干部,分管乡道养护管理工作以及村道养护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用地、料场,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妥善解决。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保证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等公路设施维护完好、标志齐全鲜明、宜林路段树木齐全。 第十三条加强农村公路巡查,坚持雨天巡路,发现水毁或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
6、,要及时组织抢修。不能及时抢修的,应尽快在路段两端设立警告标志或禁行标志,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的确无力修复的,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应适当资助或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五条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对乡道的检查,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市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应进行抽查。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检查。 农村公路的养护、考核、评定可参照交
7、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各县(区)或乡(镇)应安排一定的财政经费,对农村公路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经费补助。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可委托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负责协助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对乡道实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三)实
8、施公路巡查,保护公路路产,发现破坏、损害、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四)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 (五)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 村道由责任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维护村道的安全和畅通,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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