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认建认捐认养树木(绿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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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水县认建认捐认养绿地(树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全力打造森林修水、魅力修水,根据《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试行)。第二条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认建认养认捐绿地(树木)工作,收取、管理和使用认建认养认捐绿地(树木)资金。第二章范围、形式和内容第三条本县辖区内的公共绿地、游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林、风景区林木等属于认建认养认捐绿地(树木)的范围。每年可供认建认养的绿地(树木),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园林管理部门列出名单,标明地点、范围、面积、树种、认建认养费用等内容,向社会公布,供认建认养者选择。各

2、单位门前“三包”的绿地、林木,单位庭院绿地,居住区绿地及个人所有的绿地、树木,不在认建认养范围内。供认建认养的绿地要完整,四至界限要清晰明显。第四条  “认建”-6-是指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法人组织或个人,在规划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化区域内,新建绿地、种植树木或在规划实施荒山荒地造林的行为。“认养”是指上述单位和个人对已经栽植的树木、公共绿地、新造林地块、古树名木委托相关单位或自行组织人力、物力进行养护的行为。“认捐”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捐赠一定数量的绿化资金或绿化物资、设施等。第五条  树木绿地认建认养坚持自愿的原则。第六条  对

3、积极参与认建认养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第七条提供认建认养的树木胸径应不小于10厘米,公共绿地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公共绿地可由多个单位或个人联合认建认养。第八条认建认养认捐的绿地(树木)的产权不作变更,仍为原产权单位所有。第九条  个人认建认养的最低数量为树木1株或公共绿地50平方米;单位认建认养的最低数量为树木1株或公共绿地200平方米。第十条认建认养认捐费的标准:(一)认建:按指定地点的绿地(树木)设计及其要求进行基础设施的修建和苗木的栽植、管护等所需的资金。(二)认养:绿地每年20元/㎡以上;树木每年200元/株以上。-6-(三)认捐:按公布认捐绿地(树木)

4、所需资金进行认捐,或者按认捐的资金建设认捐绿地(树木)。种植纪念林、纪念树除负担种苗等费用外,应缴纳一定年限的管护费,其标准参照认养标准执行。。第三章  实施程序第十一条实施程序:(一)填写申请表:由认建认养者到县绿委办填写树木绿地认建认养申请表。(二)确定认养树木:认建认养者可以自行指定认建认养树木、绿地,也可委托县绿委办统筹安排。(三)按照标准交纳认建认养资金。(四)由县绿委办进行登记建档、制发认建认养证书和挂牌。(五)县绿委办将建设或养护任务委托同级园林绿化或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并接受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第十二条多人认建认养同一块享有冠名权绿地的,实行公开竞投。在同等条件下,

5、原认建人享有优先权。认建绿地的施工建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设计、监督、验收程序。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  在认建认养期内,单位和个人对所认建认养的树木绿地拥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县-6-绿委办有义务为其提供树木绿地的建设和养护信息。第十四条  对个人出资500元以上、单位出资1万元以上的认建认养者,由县绿化委员会授予认建认养证书并挂牌纪念,挂牌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个人出资3万元以上、单位团体出资10万元以上认建认养公共绿地的,可赋予认建认养者冠名权。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建设或养护,导致成活率低或树木绿地毁坏严重的,认建认养者有权要求其整改。第

6、十六条  因建设需要,在认建认养范围内需移植树木的,应及时告知认建认养者,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可另行确定相应的树木或绿地供其认建认养。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缴纳的认建认养费用可以抵减其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第五章组织和管理第十八条认建认养认捐资金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立专户,对社会公布,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认建认养认捐者的监督,主要用于绿地(树木)的建设、管护、碑牌证书制作、绿地(树木)认建认养认捐活动本身的组织宣传及相关资料的印制。第十九条  县-6-绿委办对辖区内树木绿地认建认养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相关档案,颁发认建认养证书。符合条件的,还可制挂吊牌或授予绿地冠名权。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

7、  本办法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修水县绿地(树木)认建认捐认养申请表申请单位(个人) 申请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家庭)地址 认养形式(打“√”)以资代劳(  )       以劳代资(  )城区绿地(荒山造林地)面   积 具体位置 认养期限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城区树木(古树名木)株   数  具体位置 认养期限年   月   日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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