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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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是河北省北部重点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工程的实施直接关系到张家口市、承德市国计民生和京津地区的生态安全。为确保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顺利实施,根据《防沙治沙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委制定的《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施遵循以下原则:——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以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的,把生态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农牧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与产业结构

2、调整和生产方式改进结合起来,在实现生态建设目标的同时,增加群众收入。——以防为主、保护优先原则。全面保护现有植被,杜绝滥垦、滥牧、滥伐、滥采等现象发生,控制沙化蔓延,使沙化治理在妥善保护的基础上扎实推进。——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原则。把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农艺措施结合起来,统一规划,综合治理。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先急后缓,确保治理一片,见效一片。——政策引导和尊重群众意愿相结合原则。尊重群众意愿,不搞行政命令、一刀切,通过国家政策引导,使防沙治沙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3、。——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原则。以国家投入为主,鼓励集体、个人和各方面社会力量参与工程建设。第三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涉及多行业、多部门和农村千家万户。要切实加强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级政府是工程实施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负全责。各级计划、林业、水利、畜牧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牵头协调、行业指导和资金监管等工作。省建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是国债项目,按照国家有关国债项目的规定管理。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中的退耕还林项

4、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法》管理。第二章实施范围、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第五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在国家确定的县(区)及其境内的省、市属农、林、牧场、矿区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实施。第六条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林业建设,具体包括: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农田林网、现有植被保护、苗木基地和采种基地建设。——草场建设,具体包括:人工种草、草场围栏、飞播种草、基本草场建设、草种基地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具体包括:植树种草、坡面工程、沟道坝系工程、小型蓄排水工程、封禁工程、

5、水土保持林草种苗基地建设等。——禁牧舍饲,具体包括:圈舍建设、饲草加工机械购置。5——水源工程和节水灌溉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生态移民工程。第七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鼓励集体、个人、企事业单位等多种经济成分,按照统一规划,投资进行工程建设,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国家对工程建设给予补助。标准为:——荒山荒地荒沙人工造林每亩补助苗木费50元,飞播造林每亩补助120元(含飞后10年管护),封山育林每亩补助70元(含10年管护),农田林网每亩补助100元。——人工种草每亩

6、补助60元,飞播牧草每亩补助50元,围栏封育每亩补助40元,基本草场建设每亩补助80元。——小流域综合治理每平方公里补助20万元。——林木种苗基地按项目总投资的70%补助,草种基地建设每亩补助500元。——水源配套工程和节水灌溉工程按每处平均1万元补助。——退耕还林项目,退耕地造林每亩补助种苗费及造林补助费50元,每亩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现金20元,补助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荒山荒地匹配造林每亩补助种苗费及造林补助费50元。退耕户在完成现有耕地退耕还林后,必须在荒山荒地匹配造林,其面积

7、不得少于退耕地面积。——圈舍建设每平方米补助150元,饲草机械购置每台补助2000元。每禁牧1公顷草地,每天补助饲料粮0.225公斤,按全年禁牧180天计,补助期限为5年。——生态移民每人补助5000元。第三章前期工作和计划管理第八条省计委、财政厅、林业局、水利厅、畜牧局根据国家制定的《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规划(2001—2010年)》联合制定《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施规划(2001—2010年)》,将治理任务和建设内容落实到工程区的县(区)、乡(镇)、村,经省政府批准后下发实施。第九条按照《

8、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实施规划(2001—2010年)》,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林业局、水利厅、畜牧局,每年年底前根据各市、县(区)的规划任务、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年度投资和任务建议计划,征求各市意见并经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协调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上报国家计委,抄报国家财政部、林业局、水利部、农业部。第十条根据国家下达的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省计委、林业局、水利厅、畜牧局、财政厅联合将年度任务和投资计划下达到各市,市计委、林业局、水务局、畜牧局、财政局在接到省下达计划10日内,联合将计划下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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