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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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吸引国内外优质股权投资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省聚集,建立和完善我省股权投资体系,规范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加快发展股权投资事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方式开展投资,以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并通过政府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服务云南“两强一堡”建设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第三条引导基金为独立事业法人。引导基金总规

2、模为1亿元,5年分期到位,由省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安排。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重大事项政府决策、基金参股不控股、项目选择市场化、日常管理专业化、资金使用透明化和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努力实现所扶持股权投资企业的市场化运作与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导向有效结合。第五条省金融办对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绩效考评。第二章引导基金投资对象第六条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重点以参股方式引导发起设立一支综合性的股权投资基金,并根据发展需要,按照相关决策程序审批后,可发起设立新的股权投资基金。第七条引导基金确定合作的股权投资企业,应

3、当是在国内外市场上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较强、管理经验成熟、各项资源丰富,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的股权投资企业。第八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和对外担保。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第三章引导基金管理第九条设立云南省股权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省金融办主要领导任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主任,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第十条管委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二)审查批

4、准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三)审查批准引导基金章程,以及管理机构提出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收益分配、退出机制和绩效考核等制度;(四)监督指导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五)负责与引导基金投资和发展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决策。第十一条管委会下设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委会主任由管委会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和股权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股权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人员不得作为成员参与评审。评委会

5、1/2以上成员投票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管委会的决策依据。第十二条设立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为省金融办下属的独立事业法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并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提出参股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发展方案;(二)向参股的股权投资企业派驻经管委会认可的董事、监事人选;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的股权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三)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适时提出股权退出方案,报经管委会批准后,负责实施股权退出工作;(四)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参股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检

6、查引导基金所支持项目的运作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汇报,并对审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五)分析评价引导基金的投资效果,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和控制,每季度向财政厅和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运行的分析评价报告和相应的财务报表、年度决算报表、统计报表;(六)建立拟投资项目库,向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推荐投资项目;(七)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其他合理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银行机构托管引导基金,报经管委会批准后,与托管银行签订基金托管协议,妥善保管基金账户。托管银行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报送专用账户资金运行情况。第十四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7、和引导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报管委会备案。第十五条经管委会批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成立后前4年从引导基金资本金总额中提取不高于资本金总额1%的资金作为年度管理费,所提取的管理费待引导基金产生收益后予以弥补,以确保引导基金资本金的保值增值,第5年及以后年度管理费从引导基金收益中提取。引导基金管理费专项用于弥补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运作成本,管委会、评委会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日常办公支出、人员工资支出、办公设备购置和投资所需的咨询、调研、评估、论证等有关管理支出。第四章阶段参股第十六条阶段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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